中國建築工程管理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建築工程管理協會 英文全稱: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是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或團體自願組成,並經國家正式批准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建築、冶金、有色、煤炭、石化、電力、水利水電、核工業、機械安裝、林業、航空航天、建材、鐵道、公路交通、港灣、郵電、廣播電視等行業的工程施工。協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遵循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面向施工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直接為企業服務,為重點建設項目服務。在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維護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組織機構
協會組織機構及職責 |
一、辦公室 1、負責起草協會重要檔案,編制協會工作計畫,組織籌備協會會議; 2、負責制定協會的各種規章制度,負責收發、傳閱檔案,負責檔案管理、 保密工作等; 3、負責維護協會網站,定期發布施工企業有關信息; 4、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5、負責秘書處的人事勞資工作; 6、負責秘書處的黨群、監察、工會等工作; 7、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及車輛日常管理;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會員聯絡部 1、負責發展會員及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起草會員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並實施; 3、負責辦理理事、常務理事增補或替換手續,負責收繳會費; 4、負責接待會員單位來訪,保持與會員單位的聯繫,協助其解決問題; 5、負責各相關協會、團體間的聯絡、交流等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產業協調部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負責起草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2、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國家和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4、參與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布有關生產經營、市場分析等信息; 5、參與協調本行業價格爭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參與擬訂行業(企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進行前期論證;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國際合作部 1、組織本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和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培訓; 2、引進國外智力,負責聘請國外有關專家來華講學,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外代表團的來訪和交流;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科技開發部 1、負責中國建築工程管理協會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獎評審工作; 2、負責施工行業新技術轉化與推廣工作; 3、負責組織國內外大型技術交流、研討會等活動;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財務部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 2、負責編制協會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及決算; 3、負責協會會費的收支管理,負責發放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負責辦理差旅費、保險、醫療費等開支的審核報銷; 4、負責報送各項稅務、保險等報表; 5、負責對秘書處現有資產管理;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中國建築工程管理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或團體自願組成,並經國家正式批准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與時俱進建設和發展協會;堅持服務宗旨,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工程建設行業服務,為會員企業服務。
第四條 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
(二)研究行業發展理論,提供行業發展信息,推進工程建設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反映工程建設行業、企業的訴求,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完善行業規範,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協作,共同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探索不同時期行業自律的內容和形式;共同貫徹落實國家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為工程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供相關服務。
(五)開展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促進施工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改進管理模式,積極推進工程建設企業的市場化進程。
(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等相關服務,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七)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為行業和工程建設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八)在行業內樹立典型,促進行業內先進經驗的交流與推廣。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新技術、新產品鑑定推廣,為工程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廣平台。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相關活動。
(十)促進和完善我國工程建設行業質量管理體系,採取有效手段,組織創建國家優質工程。
(十一)辦好刊物、網站,為協會中心工作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加強企業管理服務。
(十二)倡導工程建設行業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十三)完成政府、行業、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提出協會機構設定、變更議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