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協會

中國建築協會

中國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10月,當時名為中國建築業聯合會,自1993年第二屆理事會改為現名,是全國各地區、各產業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區建築業協會、產業部門建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09年被民政部審定為AAAAA級全國性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發展簡況

中國建築業協會 中國建築業協會

現有團體會員65個,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城市建築業協會51個,產業部門和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14個,直屬會員單位(大型企業)千餘家。20多年來,中國建築業協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指導下,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致力於促進建築業又好又快發展,贏得了政府和企業的支持和信賴。

協會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STRUCTIO 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48號九龍商務中心A座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國內國際市場,完善經營機制,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積極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節能減排,增強市場競爭力;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表彰優質工程項目、先進企業、優秀個人等;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七)編輯、出版會刊和年鑑,加強建築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和分析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發布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

(八)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建築業企業承包境外工程,為實施“走出去”戰略服務;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築業社會團體或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是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建議本團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

(七)獲得本團體的相關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簽署本團體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2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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