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是城市發展全國性社會團體,其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ofurbansustainabledevelopment,縮寫為“CAOSD”。
機構發展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全國共有團體會員300多個,主要是政府政策研究機構、城市勘測行業機構。個人會員包括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名譽會員為對中國城市發展事業做出貢獻和給予物質、技術支援的海內外團體和個人。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弘揚社會公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密切行業的橫向聯繫,發揮行業與政府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行業建設與發展。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堅持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的方針,依據章程廣泛開展行業管理和交流。同時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行業管理職能,已分別承擔了城市資質評審、部級優秀城市規劃設計項目評選、城市發展設計單位體制改革政策研究、行政管理法規培訓等方面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工作。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先後與法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城市政府部門的有關機構建立了工作關係,進行了人員培訓、業務交流與合作。
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願與國內外政府組織和機構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共同為城市持續發展事業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1、組織研究城市發展深化改革的有關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
2、總結、交流和推廣城市在改革與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總結、交流和推廣全行業在科研、設計、新技術套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成果和論文,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3、組織開展各類城市發展諮詢活動;
4、編輯出版協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5、建立與國外城市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國際交流活動;
6、組織開展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專業人才培訓活動;
7、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8、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有益於社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組織機構
會 長:高旭
常務副會長:鄒曉濤
副會長:施紅麗曹葉霞夏雨卿陳曉剛 王勛 任來 陳材倜 陳平
秘書長:黃利
組織機構
組織程式: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辦公機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發展與協調部、技術諮詢部、培訓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協會是城市發展全國性社會團體,其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ofurbansustainabledevelopment,縮寫為“CAOSD”。
第二條本團體主要是政府政策研究機構、城市規劃機構等單位和地方政府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密切行業橫向聯繫,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城市深化改革和發展的有關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推廣城市持續發展的先進經驗,總結、交流、推廣全行業在科研、設計、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優秀成果,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科技成果和論文,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三)組織開展“永恆魅力城市”評選活動;
(四)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各類城市發展專業展覽活動,促進行業信息傳播和交流;
(五)組織城市可持續發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管理本會的網站、編輯出版刊物和信息資料;
(七)建立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相關的培訓交流活動;
(八)組織開展相關的專業人才培訓活動;
(九)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十)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城市科研、規劃、城市勘測、等相關單位和地方政府。
個人會員:長期從事城市科研、城市規劃勘測工作,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