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組織和人員,開展自律管理;制訂行業發展目標和規劃,指引行業發展;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規範,規範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專門知識及專長技能的發展和提升;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促進行業交流;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業務範圍有:
(一)制定、實施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二)承擔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資格認定,以中介機構執業註冊、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登記的方式實行市場準入,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三)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提升行業地位,保障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依法執業的權利,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
(四)組織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制定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專業技術指南,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
(五)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安排與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和實踐考核工作;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
(六)協同業務主管單位開展對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式對違反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七)受理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價師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信用檔案;
(九)編輯印發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書刊、資料,開展與國內外各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與宣傳工作;
(十)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協調相關單位會員合作開展涉及全行業的自律工作;
(十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結構
歷屆領導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已歷經四屆理事會,第一屆會長王先進,常務副會長馬克偉,秘書長張瑜;第二屆會長劉文甲,常務副會長向洪宜,秘書長秦海榮;第三屆會長鹿心社,常務副會長鬍存智,副會長兼秘書長楊於北;第四屆第一任會長鹿心社,第二任會長鬍存智,副會長廖永林,秘書長王軍。
機構設定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設有專門委員會和研究機構:專業規劃與發展委員會、考試與教育委員會、會籍與組織委員會、技術審裁委員會、財務行政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和研究中心。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內設七個辦事部門:綜合部、財務部、考試部、會員服務一部、會員服務二部、技術部和信息宣傳部。
組織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訂,
2010年6月19日修訂,2014年8月17日再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中估協;英文名稱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為CREV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土地登記代理資格及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全國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組織和人員,開展自律管理;制訂行業發展目標和規劃,指引行業發展;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規範,規範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專門知識及專長技能的發展和提升;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促進行業交流;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郵政編碼:10003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實施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二)承擔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資格認定,以中介機構執業註冊、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登記的方式實行市場準入,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三)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提升行業地位,保障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依法執業的權利,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
(四)組織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制定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專業技術指南,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
(五)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安排與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和實踐考核工作;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
(六)協同業務主管單位開展對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式對違反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七)受理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價師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信用檔案;
(九)編輯印發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書刊、資料,開展與國內外各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與宣傳工作;
(十)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協調相關單位會員合作開展涉及全行業的自律工作;
(十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員可按業務類別區分為相應組別。
協會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
執業會員為已通過土地估價師或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經執業登記生效,專門從事土地估價或登記代理活動的專業人員。
非執業會員為已通過土地估價師或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但未執業登記的人員。
協會單位會員分為註冊單位會員和其他單位會員。
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機構,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協會註冊單位會員。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企事業單位,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協會其他單位會員。
第八條 取得協會個人會員資格一定年限以上,在土地估價、登記代理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或對行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本人申請並有協會2名資深會員推薦,經特定程式評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資深會員可稱為資深土地估價師、資深土地登記代理人。
第九條 多年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研究、教學的專家,或者專門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管理的人員,雖無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但承認協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特別批准,可成為特邀會員。
經協會認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土地估價或登記代理相關專業的學生,可以申請成為學生會員,享受協會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或相關工作;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應資料;
(二)協會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將申請提呈協會辦事機構審查,符合條件且在協會網站公示後無異議的,接納為協會會員,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三)交納會費;
(四)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行業聲譽和協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道德,執業準則、執業規範及執業紀律;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和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與合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協會秘書處接到退會申請後,將厘定退會會員所欠協會會費金額並要求其在退會生效前清償。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利。
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任何人員或組織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後作廢。
已退會的會員,符合重新接納條件的,可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規定的,由理事會或經授權的辦事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自律處分。
其中個人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協會可給予警示提醒、糾錯檢查、通報批評、資深除名等自律處分。
單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定,協會可給予警示提醒、糾錯檢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等自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經費收支報告;
(六)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罷免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解散;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撤消會員資格及懲處;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參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決議內容應在協會的會員通訊刊物刊登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應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須向所有常務理事書面告知。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在下一次理事會上予以認定並另行補選。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秘書處是協會綜合辦事機構,協助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日常工作。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設立,主要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下,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可受託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中層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自有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由理事會或委託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4年8月17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