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國際跳棋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Draught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D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國際跳棋運動的組織和熱愛國際跳棋運動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廣大國際跳棋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這一項目的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為普及和發展中國的國際跳棋運動,提高國際跳棋運動技術水平,落實全民健身計畫,構建和諧社會服務;開展國際交流,為擴大和促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崇文區天壇東路8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國際跳棋運動的開展;
(二)組織開展國際跳棋運動的普及推廣活動,豐富民眾的業餘文化生活;
(三)研究制定本項目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畫、競賽規則、規程,技術等級標準、管理辦法,場地、器材標準以及國際活動計畫,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實施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指導本項目訓練基地建設和優秀運動員的培養,管理本項目的國家集訓隊;
(五)組織本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提高科學訓練和管理水平;
(六)開展國際跳棋宣傳和文化研究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由國際跳棋協會、俱樂部等組織構成。個人會員由熱愛國際跳棋運動的個人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執行委員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的權利;
(三)單位會員有舉辦本轄區或本系統內各類國際跳棋比賽和活動以及申辦各類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四)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五)有對本團體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團體制定的競賽規程、規則;
(四)積極開展各類國際跳棋比賽和活動;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團體組織的比賽和活動;
(六)按時交納會費;
(七)承擔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八)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單位會員應努力提高本轄區或本系統國際跳棋運動的水平。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單位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團體提交退會報告,交回會員證書,並在解決完與本團體及其他會員之間的財務問題後退會;
(二)個人會員退會,直接或經地方國際跳棋協會向本團體提出退會要求即可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其會員資格予以取消:
(一)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二)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其會員資格暫停:
(一)單位會員:
1、不按時交納會費;
2、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3、6個月內未組織和開展國際跳棋比賽和活動;
4、一年不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比賽和活動。
(二)個人會員:
1、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2、不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暫停,會員應有的本團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暫停;會員退會或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應有的本團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取消。
第十六條 會員重新入會:
會員在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重新要求成為本團體會員,即為重新入會。會員重新入會,均須按照入會程式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確定、修改本團體會旗、會徽;
(三)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
(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五)聽取、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聽取審議協會各專項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團體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常務執行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暫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全國國際跳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審議並通過國家集訓隊的選拔方案;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執行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常務執行委員人數不超執行委員會人數的1/3。
常務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常務執行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各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團體統一製作、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使用。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 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