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文化產業投資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國內外文化投資行業協會組織。主要由在國內外從事文化產業投資公司、銀行、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擔保公司、文化相關企業及相關的金融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和個人參與的專業性社團組織。
宗旨:宣傳世界各國有關文化產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中外文化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中外文化投資行業專門人才,保護文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文化產業投資企業與各國政府相關部門、文化產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文化產業投資企業與文化產業企業之間聯繫交流合作的橋樑與紐帶,推動文化產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
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國內外文化產業政策信息研究、投資理論研究、市場調研和經驗交流,促進文化產業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根據各國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提供項目和融資信息,引導文化產業投資方向,提高會員單位投資回報。
(二)組織會員對各國文化產業投資戰略及投資中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交流,積極與各國政府溝通,發揮民間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機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專業培訓、考察和商務交流活動。組織會員與協會其它會員之間在項目、資金、技術以及股權轉讓等方面的經濟合作和交流。
(四)利用協會優勢,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監理等諮詢、顧問服務。
(五)積極促進中國文化產業投資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文化投資機構和行業組織建立廣泛的聯繫,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和投融資的國際經驗交流,推進國外資本進入中國文化產業進行投資。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國際文化產業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國際文化產業投資協會(中文簡稱文投會)。
第二條文投會性質:中國國際文化產業投資協會(簡稱文投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國內外文化投資行業協會組織。文投會主要由在國內外從事文化產業投資公司、銀行、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擔保公司、文化相關企業及相關的金融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和個人參與的專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文投會宗旨:宣傳世界各國有關文化產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中外文化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中外文化投資行業專門人才,保護文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文化產業投資企業與各國政府相關部門、文化產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文化產業投資企業與文化產業企業之間聯繫交流合作的橋樑與紐帶,推動文化產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
第四條文投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文投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國內外文化產業政策信息研究、投資理論研究、市場調研和經驗交流,促進文化產業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根據各國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提供項目和融資信息,引導文化產業投資方向,提高會員單位投資回報。
(二)組織會員對各國文化產業投資戰略及投資中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交流,積極與各國政府溝通,發揮民間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機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開展相關專業培訓、考察和商務交流活動。組織會員與協會其它會員之間在項目、資金、技術以及股權轉讓等方面的經濟合作和交流。
(四)利用協會優勢,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監理等諮詢、顧問服務。
(五)積極促進中國文化產業投資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文化投資機構和行業組織建立廣泛的聯繫,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和投融資的國際經驗交流,推進國外資本進入中國文化產業進行投資。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文投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申請加入文投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文投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文投會;
(三)單位會員包括文化投資企業、文化投資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投資主體和活躍在文化投資領域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個人會員是在上述單位會員及文化投資科研、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五)團體會員是依據文投會與各地文化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協會、股權投資協會等組織簽訂的合作協定而加入文投會的企業、機構和個人。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加入文投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二)經考察通過後,提交文投會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團體會員除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文投會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文投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文投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文投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文投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文投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投委的決議;
(二)維護文投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投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文投會的工作,參加文投會的各項活動,並提供文投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文投會反映情況,提供文投會所需相關信息;
(七)文投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文投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文投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文投會章程的行為,經文投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文投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文投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文投會理事;
(三)審議文投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文投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文投會理事會是文投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文投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文化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文投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文投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文投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文投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文投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文化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中國文化投資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業務主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候補副會長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擔任候補副會長。副會長出缺,由候補副會長遞補。擔任候補副會長的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含5年)文化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突出,是中國文化投資業公認的業界領袖;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文投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文投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務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文投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文投會從業界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人士中產生,會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事關文化投資行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與政策問題;
(二)代表文投會出席國際、國內有關活動;
(三)就文投會的重大決策事宜提出建議或報告。
第三十一條文投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文投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等。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文)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他交辦事務;
第三十二條文投會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文投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文化投資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為名譽會長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三十四條文投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諮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三十五條文投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文投會相關法律事務。
七、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文投會設立秘書處,為文投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兼職副秘書長,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協會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文投會獨立管理財務。
第三十九條文投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條中國文投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文投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文投會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專家顧問諮詢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的經費;
(四)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五)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二條文投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文投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文投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日韓經濟發展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文投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文投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文投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文投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業務主務主管單位徵求意見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九條文投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文投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文投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文投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文投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