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品牌協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國際品牌協會在名單中。

協會發展

大力培育中國國際品牌,使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其中品牌培育工程重點包括國際品牌企業與產品培育工程、國際品牌景區培育工程、國際品牌高新技術產業園培育工程、特色農副產品之鄉品牌打造工程等;使品牌培育工程體系化、規範化、科學化、國際化。協會還將推薦培育工程內企業申請國內外馳名商標認定,國際品牌認定以及有關國際質量獎項的認定工作,並及時向國內外發布成果報告;協會會同國內外有關專業機構,如市場調查、經濟理論戰略研究、行銷策劃、品牌企業文化研究等單位,為企業實施品牌戰略,資本運營、技術創新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和解決方案,並通過開展創品牌活動,推動中國企業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國家經濟與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此外,協會還將組織專家學者研究國內外創品牌理論,探索品牌發展戰略思想,引導企業創品牌;總結推廣國內外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的典型經驗,為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供全方位深層次服務,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加快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建立中國企業橫向聯合體系,幫助企業全面實施裝備與管理的信息化、現代化、拓展提升企業品牌效應。

中國國際品牌協會除積極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實施品牌戰略方針政策外,還將為社會各類企業提供諮詢服務,組織品牌知識講座,經驗交流,專題研討等活動,以提高中國企業的品牌意識,增強企業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為中國的品牌事業貢獻力量。

主要業務

(1)協助政府機構宣傳發布貫徹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企業品牌展示、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投資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2)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品牌培育、品牌發展、推廣、收集、建立優秀品牌企業資料庫與國際品牌企業發展的培育推廣、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等領域的諮詢顧問信息交流服務是該協會的主要工作。

(3)維護中國企業和企業家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4)利用本會國際經濟領域專家學者資源,研究全球經濟走向、貿易案例,研究當代國際環境下的中國企業衝破貿易壁壘和自身發展瓶頸,並依據研究成果,對中國企業發展案例進行評估、推薦和定位,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企業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定期發布各行業企業評估榜單,組織推廣先進經驗;

(5)開展與國內外區域經濟體、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機構社團和經濟組織的緊密聯絡,組織會員參加國際經濟技術論壇,進行針對性主題考察、培訓、講學,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6)組織各類培訓,每年召開中國企業國際高峰論壇,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化評估體系,加快中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國際化進程;

(7)研究和探討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工作,發布相關行業資料數據。

(8)編輯、出版、發行企業管理優秀學術論文集、會刊、年鑑、行業工具書等出版物;

(9)策劃主辦或協辦企業品牌形象推廣活動;主題峰會論壇活動、會展展覽,博覽會、貿易洽談會、投融資現場推介說明會等;

(10)提供企業招商、代理、融資、投資等商機信息發布,新產品項目推廣網路及媒體宣傳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 中國企業國際品牌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IB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會是企業、企業家、國外企業及企業團體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國一級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中國,深化各地區企業之間的交流、協調與合作;同時又面向國際增強企業與國際、國外企業的對話與聯繫以為企業、企業家、政府、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務實創新。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企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中國企業以及境外企業、國際商/協會、投融資機構等搭建“政策信息、商貿洽談、投融資活動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中國企業與跨國公司,提供全面及時的行業資訊服務,打造出全新的中國企業全球化的國際品牌信息服務平台,服務中國企業獲取更多的商機和發展機遇,為實現經濟繁榮,做大做強中國企業而攜手奮鬥!

第四條 本會在國家有關部委的指導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服務、維權、自強、自律” 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條 維護企業和投資的合法權益,接受企業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和投資方的訴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第八條 組織國內外專家學者研究如何創品牌的理論,探索品牌發展戰略思想,引導企業走品牌發展道路,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加速中國品牌企業邁向國際化發展的進程,建立中國品牌企業橫向聯合發展體系,並促進品牌企業的品牌發展效應。

第九條 幫助企業在國內外開拓市場,舉辦展銷活動。為中國企業吸引外資,境外投資、融資,海外上市提供服務。

第十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一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第十二條 與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了解,增進企業之間的友誼與合作,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全國各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四條 辦理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團體;

3、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4、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2、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3、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4、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5、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6、對本會一貫友好並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支持和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自覺遵守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和本會網站上公布

(1)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嚴重敗壞本會聲譽,

(2)企業倒閉或被註銷登記,

(3)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者。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中第1、3、5、6、7、8、9、10項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四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八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五)財政補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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