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機械動力技術協會章程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化工機械動力技術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Mechanism Pow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縮寫CCIMPT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一) 本協會是由化工生產、動力企業以及為化工生產提供機械動力技術、設備、材料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 本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三) 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面向基層,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推動我國化工機械動力技術進步,促進我國化學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安華里五區18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國化工機械動力工作動態,提出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化工機械動力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工作。
(三)收集國內外化工機械動力信息,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組織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信息發布、產品展示和技貿洽談等活動。
(四)組織國內外化工機械動力技術的培訓教育,提高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素質。
(五)組織國內外化工機械動力技術交流,促進國內外技術經濟合作。
(六)開展化工行業的機械動力統計工作。
(七)組織化工閒置設備調劑、設備維修市場規範化工作,開展化工設備防腐蝕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和人員培訓工作。
(八)負責化工行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等項工作的資質審查、管理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九)總結、交流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編輯出版協會會刊,興辦協會網站。
(十一)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履行入會手續後為單位會員。從事化工機械動力技術工作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履行入會手續後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要在申請表格上加蓋公章,個人會員要在申請表格上籤名);
(二)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本協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入會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三)理事會每年一次聽取秘書處發展會員情況的報告,並予以審議確認。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或優惠得到協會開發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專題諮詢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之間人人平等。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得損害本協會聲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首頁:--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7月10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