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中共中央於1997年3月28日發出《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全文如下:
執政黨的黨風關係黨的生死存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治是新時期從嚴治黨、端正黨風的重要前提,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維護政治、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要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築起思想道德防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在黨員和人民民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堅定共產黨主義信念,身體力行共產主義道德;必須清正廉潔,艱苦奮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近幾年中做出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第一條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奉公,忠於職守。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
(五)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藉機斂財。
第二條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或者投資入股。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要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責的費用;
(二)借有公款逾期不還;
(三)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四)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四條黨員領導幹部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按照幹部選擇任用工作的制度辦事。禁止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謀取職位;
(二)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三)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或者在調離後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第五條黨員領導幹部對涉及與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應當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學習、培訓的費用;
(三)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境)旅遊、探親、留學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
(四)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配偶,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範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
第六條黨員領導幹部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五)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第七條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準則,同時抓好主管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準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貫徹實施本準則,要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民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情況,應列入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準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者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黨員領導幹部、選舉生產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黨員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
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黨員領導幹部,鄉(鎮)黨員領導幹部,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