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會徽標誌保護及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標誌(以下簡稱協會標誌)的保護,保障協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尊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標誌是指:
(一)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及其簡稱的中英文字(包括縮寫、改寫字樣)名稱;
(二)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會徽。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協會標誌權利人是指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 協會標誌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第四條 凡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均可向協會或者受託人申請有償使用協會標誌。
第五條 協會標誌使用人在簽訂書面使用契約後,須按照契約約定交付使用費,取得使用許可證。並在標誌使用人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契約副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協會標誌使用人應依法維護協會標誌的合法性、嚴肅性,確保其形象完整、準確,不得改動,不得作為註冊商標。協會有權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目的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協會標誌:
(一)將協會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書上;
(二)將協會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協會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出口含有協會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銷售協會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協會標誌權利人或者受託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協會標誌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未經協會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標誌,即侵犯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會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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