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通知》
通知內容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託管機構:
為加強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規範保險資產託管行為,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現就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託管機制,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各項投資資產全部實行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切實提高投資運作的透明度,防範資金運用操作風險。
二、託管機構應當至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託管的保險資產;
(二)根據託管契約約定,代理或協助保險機構開立託管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根據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
(四)對託管保險資產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
(五)根據託管契約約定,向保險機構提供託管資產報告、有關數據、報表和信息;
(六)完整保存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對託管的保險資產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上述信息和資料泄露給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
(八)按照法律法規及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監督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運作,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有關數據、報表,並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等。
三、保險機構應當確保保險資金運用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託管資金賬戶進行;託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支,並確保託管保險資產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託管資金賬戶進行。
四、託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託管契約約定,進行託管保險資產的估值和核算,及時定期與保險機構對賬,並對各類金融資產的估值方法開展定期評估,就估值核算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建議。
五、託管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監督職能,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及時更新投資監督規則和流程,對託管契約生效後所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等進行合規監督。
六、託管機構如發現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或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應當立即通知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託管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整改情況,並將整改結果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七、保險機構應當配合託管機構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託管機構提供與投資監督相關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監督所需的財務數據;
(二)劃款指令人員授權變更情況;
(三)保險機構的關聯方情況;
(四)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關聯方情況。
因保險機構未能執行上述規定,導致託管機構不能有效履行投資監督職責的,由保險機構承擔相關責任。
八、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產託管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資產託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鈎;
(二)利用非法手段壟斷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挪用託管的保險資產;
(四)混合管理託管資產和固有資產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五)違反契約約定將保險資產委託他人託管(境外投資委託境外託管代理人託管除外);
(六)以託管的保險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利用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泄露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
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產託管業務,不得將保險資產託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鈎,不得因託管機構拒絕執行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的劃款指令或因嚴格履行投資監督職責而解除託管合作關係。
九、保險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保險資產託管業務實施方案。保險機構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十、中國保監會按照獨立客觀、持續完善的原則,制定並適時調整託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定期跟蹤評價託管機構的合規運作情況。託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託管保險資產數據信息報送情況、投資監督職能履行情況、其他合規運作情況等。
十一、中國保監會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託管機構合規運作情況進行評價計分,並將評價計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託管機構。中國保監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險行業通報託管機構不合規運作事項。
託管機構對評價計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保監會收到託管機構申述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十二、對合規運作評價計分結果低於80分或者履行保險資產託管職責存在風險的託管機構,中國保監會將責令其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中國保監會視整改情況,向相關保險機構提示託管機構的履職風險,若託管機構繼續履行保險資產託管職責將給資金運用帶來較大風險,進而影響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機構更換託管機構。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將自有資金及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形成的所有資產託管,並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保險資金運用關於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解讀
《通知》明確提出託管機構至少應當履行八項職責,即安全保管託管的保險資產;根據託管契約約定,代理或協助保險機構開立託管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根據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對託管保險資產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根據託管契約約定,向保險機構提供託管資產報告、有關數據、報表和信息;完整保存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契約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對託管的保險資產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上述信息和資料泄露給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及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監督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運作,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有關數據、報表,並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等。
不僅如此,《通知》還列舉了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時的禁止性行為,即將保險資產託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鈎;用非法手段壟斷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挪用託管的保險資產;混合管理託管資產和固有資產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違反契約約定將保險資產委託他人託管(境外投資委託境外託管代理人託管除外);以託管的保險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利用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謀取非法利益;違規泄露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此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產託管業務,不得將保險資產託管業務與保險產品銷售業務掛鈎,不得因託管機構拒絕執行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的劃款指令或因嚴格履行投資監督職責而解除託管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