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介紹
中新網10日9日電解放軍報訊息, 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
《規定》共20條,主要規範了士官探親休假實行計畫管理的原則、批准的許可權,各級司令機關對士官探親休假計畫的制定、落實和辦理相關工作的職責,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標準等方面內容,從制度上保證了士官的權益,體現了中央軍委對廣大士官的關心與厚愛。
《規定》明確士官享受假期的種類為兩項,即探親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級士官享受。士官探親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狀態確定:未婚士官,一級的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級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級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親假的時間不含路途往返時間,異地休假時間含路途往返時間。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規定》強調,除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對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應在當年安排補假。
據總參有關部門介紹,現行的政策規定,士官當年未探親或其配偶未來隊的,翌年增加探親假15至20天,這與制定探親休假的目的和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這一規定。同時明確,士官不得隨意請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的,其請假的時間應在當年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還明確規定除本《規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規定其他各類探親休假的假期,從制度上杜絕了各種隨意性,以保證部隊依法、正規辦事。
現行《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現在,多數下士為獨生子女,可以說每年探望一次父母、與家庭團聚是“兩頭期盼”的事,同時公共運輸日益發達,官兵休假出行條件便利。鑒此,《規定》將此類下士3年任期內2次探望父母假調整為每年1次。
“軍報記者”援引總參軍務部、總政組織部負責人的話稱,這讓士官多一些休假探親機會,更加體現了人文關懷,符合士官和家庭的共同意願,有利於處理個人和家庭的實際問題,促進士官安心服役、履職盡責。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士官(以下簡稱士官)探親、休假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士官探親、休假應當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意願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畫管理。
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條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飛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第六條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條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第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級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九條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司令機關是士官探親、休假工作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士官探親、休假計畫,督導所屬部隊抓好計畫落實,辦理士官探親、休假的相關具休工作。
第十一條 一級士官探親,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並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二級以上士官探親、休假,由團(旅)級單位首長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所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返回部隊。除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對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應當在當年安排補假。士官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事假的,其請假時間應當在當年探親、休假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探親、休假或者在探親、休假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按照本人當年12月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假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由士官所在團(旅)以上單位自行解決。個人自願放棄探親、休假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士官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的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異地休假的相關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的探親假,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軍隊院校畢業士官學員以及直接從地方招收的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第十六條 在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服役且進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士官,以及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執行任務的士官的探親、休假,按照軍隊在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在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士官的探親、休假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