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由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時任)於2003年1月簽署命令並頒布施行。 這部《條例》是我軍武器裝備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後,中央軍委頒布的規範全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規,是組織實施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它的頒布施行,是依法治軍、依法管裝的一項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江主席、中央軍委對我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標誌著我軍武器裝備管理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基本信息

簡介

《條例》共分15章106條及三則附錄,明確了武器裝備管理的基本內容、基本程式、基本要求、基本方法,新增了武器裝備的訓練、戰備、戰時管理工作和授裝、接裝儀式等內容,賦予了武器裝備管理科學化、制度化、經常化標準新的內涵,涵蓋了我軍武器裝備從接收到退役、報廢全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充分體現了新體制下我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要求。

發布背景

這部《條例》是在1990年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基礎上,總結部隊10多年來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實踐經驗,適應武器裝備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和裝備發展需要重新制定的。

詳細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我軍武器裝備管理必須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立足現有武器裝備,以保障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為目標,發揚我軍武器裝備管理的優良傳統,按照武器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要求,實行科學化、制度化、經常化管理。同時,強調武器裝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統籌規劃、首長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

作用

解放軍總裝備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條例》的頒布施行,對於進一步完善武器裝備管理法規體系,提高我軍武器裝備管理水平,促進我軍裝備建設,做好軍事鬥爭準備,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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