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日前簽署命令,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著眼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解放軍歷史使命,在科學總結解放軍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22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解放軍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作了系統規範,是新時期我軍維和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條例》涵蓋解放軍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各個方面和主要環節,主要包括總則、職責、派遣與回撤、教育與訓練、管理和保障、獎勵與處分等內容。軍隊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是根據聯合國決議和中國政府與聯合國達成的協定,派出參加維和行動的部隊和維和軍事專業人員,進駐指定國家或地區,在聯合國主導下,組織實施維持和平的行動。根據聯合國維和任務實際和形勢發展需要,界定了解放軍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擔負的任務,明確了總部機關、軍區和軍兵種的有關職責分工。對派遣和回撤維和部隊與軍事專業人員的審批程式作了詳細規定,對各類人員教育訓練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管理、保障和獎懲作了具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