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對台工作方針政策。
二、檢查落實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的對台方針政策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對台工作指示的情況。
三、調查研究台灣形式和對台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對策性建議: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草擬我縣涉台地方性規定和實施辦法。
四、指導和協調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對台經貿工作和兩岸文化、學術、體育、科技、衛生等各個領域交流與合作,以及兩岸人員交往、旅遊、考察、定居、研討等各項工作。
五、指導、管理並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台重點人士的聯絡工作;負責台灣重點人物和重要團組到我縣來訪的活動協調工作。
六、負責本縣的對台宣傳和涉台教育工作。
七、指導並協調管理本縣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負責協調處理台商投訴工作,為台灣同胞提供政策和法律諮詢服務。
八、負責協調處理我縣涉台突發性問題和重大事件。
九、負責處理和協助辦理本縣因公赴台交流的立項、報批和行前教育工作。
十、負責承辦縣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的決定事項。
十一、完成中央、省、市台辦及縣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