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江西代表團審議時關於著力推動作風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吸取蘇榮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教訓,徹底肅清蘇榮等人腐敗案件的毒害,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從嚴約束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營造良好從政環境,深入推進風清氣正政治生態建設,現對全省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1.堅決維護中央權威。聽從中央指揮,始終對黨忠誠,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背離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不得對黨中央大政方針妄加評論、口無遮攔,不得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不得散布傳播政治謠言,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2.切實維護黨的團結。堅持五湖四海,不得搞親親疏疏、拉幫結派,不得以人劃線、排斥異己,不得封官許願、籠絡人心,不得以“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形式搞團團伙伙、相互關照,不得搞人身依附和只對領導個人負責而不對組織負責。黨內一律互稱同志,不得以“老闆”、“老大”等稱呼領導幹部。
3.嚴格遵循組織程式。任何個人不得違反組織程式、議事決策規則直接決定應由黨委(黨組)或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超越許可權辦事,不得以推進工作為名授意、指使、強令有關部門和人員違規違法辦事。
4.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堅決執行組織決定,自覺服從組織安排,不得搞非組織活動,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向組織討價還價,不得欺騙、對抗組織,不得壓制、打擊與自己意見不一致的同志。
5.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外出報備規定,各設區市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本市出差(參加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活動除外)、出訪或離開本市休假、學習,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贛出差、出訪或離崗休假、學習,須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並告知本地本部門本單位辦公室(廳),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向所在班子主要領導報告。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及收入、房產、投資等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凡身患嚴重疾病、發生家庭重大變故、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事項,應及時向組織人事等部門報告。
6.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得搞脫離實際的高指標,不得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得只顧眼前、不顧長遠,急功近利,搞短期行為。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堅持繼承和完善、創新相結合,不得“新官不理舊事”,不得在工作思路、發展規劃等問題上搞瞎折騰。不得擅自修改或授意、強令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虛報、偽造、篡改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數據,不得瞞報、漏報、遲報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不得搞假報導、假典型、假政績。
二、嚴格規範選人用人行為
7.嚴肅組織人事紀律。不折不扣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和程式辦事。黨委(黨組)書記要切實履行選人用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遵守組織人事制度,該堅持的標準決不降低,該有的步驟、環節決不能少,該按規矩辦的決不能搞例外。不得擅自改變或拖延執行黨委(黨組)決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得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地方、單位及本人成長地的幹部任免工作。
8.討論決定幹部問題要做到嚴謹、周密、規範。黨委書記議事會對擬任人選要嚴格把關,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討論決定。黨委(黨組)會的幹部議題要靠前安排,保證有充裕的討論時間,防止匆忙、草率作出決定。介紹人選情況應逐個進行,做到全面、客觀、準確,並按照“一事一結論”要求,如實反映人選廉政情況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擬任人選若被否決,不得臨時動議接替人選。黨委(黨組)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需要複議的,須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並採取會議形式進行。
9.嚴把選人用人關。黨委(黨組)向上級報送擬提拔或重用人選時,須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作出結論性評價;屬個人推薦提名的,推薦人應出具署名推薦材料,並做到真實可信。任何方式的提名,都必須經過民主推薦,並由集體研究後確定考察對象。幹部考察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應分別就人選廉政情況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結果簽字背書。組織人事部門就人選廉政情況書面徵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時,應預留充裕時間,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將人選信訪舉報等核實結果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嚴格落實中央“凡提必核”規定,對擬提拔、轉任重要崗位、列入後備幹部人選,都要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經核實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10.嚴禁在選人用人中徇私情、搞照顧。不得為配偶、子女、親友的提拔重用、崗位調整出面打招呼,不得授意、暗示有關部門和人員造假作假、違規任用。嚴肅查處塗改幹部檔案,以及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的行為。
11.嚴格落實選人用人問責制。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制度,健全責任追究辦法。凡因非客觀原因而提名失準、考察失真、監督失效,導致用人不當、“帶病提拔”的,一律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12.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用最堅決的態度減少腐敗存量,用最果斷的措施遏制腐敗增量。加緊依紀依法審查蘇榮等人腐敗案件相關涉案人員,對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查處,對一般違紀者給予組織處理,對情節較輕者嚴肅批評教育,使各級領導幹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注重用黨紀衡量黨員幹部行為,堅持抓早抓小,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加強巡視和巡查成果運用,對移交的問題線索優先安排調查,對反饋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責任。
13.持之以恆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落實。把頂風違紀問題列入紀律審查重點,嚴防“四風”反彈。推進“紅包”治理常態化,堅決治理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行業的“紅包”問題,對違規收送“紅包”者嚴格執行“一律先免職再處理”的規定。高度重視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下大氣力整治發生在民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隨意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截留剋扣基層物資經費、處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民眾利益等違紀違法問題。堅決整治“為官不為”,嚴肅查處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等懶政怠政行為。
14.旗幟鮮明地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黨委(黨組)及主要負責同志要及時聽取紀檢監察工作、巡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紀律審查和巡視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及時組織查處重要問題線索,對重要案件的查處要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任何組織和領導幹部個人,不得放任縱容、袒護包庇違紀違法行為,不得利用職權隱匿和瞞報問題線索、壓案不查,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不得跑風漏氣。
四、嚴格教育管理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15.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得默許、縱容、授意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領導幹部本人名義謀取私利,不得為親屬或者領導幹部之間相互為對方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係人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堅決杜絕各類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發生。
16.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重視親職教育,培育良好家風,嚴格約束親屬的行為,要求他們謹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權謀私;嚴格約束身邊工作人員,使之講規矩、守紀律,自覺維護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良好形象。不得縱容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正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五、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監督管理
17.嚴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堅持“一案雙查”和責任倒查制度,對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出現區域性、系統性嚴重腐敗案件的,對中央和省委巡視組反饋和移交的問題不整改、不查處的,要在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一併追究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和領導幹部個人責任,並對責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18.強化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監督。堅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議事協調機構或其他形式的組織代替黨委常委會(黨組會)或政府常務會(部門行政會)等進行決策。全面推行黨政正職末位表態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建設、大宗採購等規定。嚴禁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採購、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國有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重大項目投資、金融機構存貸款等市場經濟活動和行政許可等事項。
19.切實增強法治觀念。主動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常態,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能力。自覺養成在法治環境下、組織和民眾監督下工作、生活的習慣,不得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不得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做到在位不擅權、履職不謀私。
20.養成廉潔從政定力。加強黨性修養、傳承紅色基因、堅持道德操守,保持高尚、健康的為人處事方式和生活習慣,淨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關係網”的編織者、“潛規則”的信奉者,堅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說情、打招呼、寫條子及各種投機鑽營行為。自覺踐行“三嚴三實”,遠離各種誘惑和低級趣味,不弄虛作假,不做“兩面人”。關心愛護交流幹部,對市、縣異地交流、家屬未隨遷的幹部,有條件的原則上安排在工作地交流房集中居住。
省委常委會成員要帶頭貫徹落實本意見,自覺接受監督。各市、縣(市、區)黨委和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要認真抓好本意見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模範執行本意見,以上率下,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要把執行本意見情況納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本意見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做到輕者必糾、重者必查,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