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

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

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最新版本。

關於印發《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5-25 來源:

武發〔2016〕4號

各鎮(社區)黨委,普集街道黨工委,縣委各部門,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已經縣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武功縣委

2016年5月23日

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

為了進一步健全完善縣委集體領導制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縣委對全縣各項工作的領導,加快推進縣委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現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共鹹陽市委全委會議事決策規則》《中共鹹陽市委常委會議事規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領導原則

(一)中國共產黨武功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委)是武功縣的領導核心。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省、市委的決議、決策,保證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在我縣得到全面的落實,維護中央和省、市委的權威,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全縣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全縣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及時向市委報告重大問題。

(二)縣委實施領導應遵循的原則是:

1.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2.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民眾路線。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全縣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4.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縣委領導集體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5.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6.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

(三)縣委實施領導的主要內容是:

1.對全縣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並付諸實施。

2.通過法定程式使縣委主張成為本縣的政策或規範性檔案。

3.加強對全縣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

4.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負責縣管幹部的選拔、任免、獎懲、監督、管理,按照程式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幹部。

5.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6.加強對全縣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7.加強黨的建設,動員、組織全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共產黨員,團結帶領人民民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二、基本職責

(一)縣委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縣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縣的工作。

縣委通過召開縣委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縣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2.討論和決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3.討論和決定全縣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

4.決定召開縣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5.聽取和審議縣委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對縣委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6.選舉縣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並報上級黨委批准;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縣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7.審議和投票表決各鎮辦黨政領導班子、縣級部門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在縣委全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縣委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決定前徵求縣委委員的意見。

8.決定遞補縣委委員;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縣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縣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9.研究討論全縣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10.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縣委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二)縣委常委會在縣委全會閉會期間,行使縣委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職責是:

1.召集縣委全會,向縣委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縣委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2.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縣委全會決議、決定。

3.以縣委名義向市委請示、報告工作。以縣委名義發布涉及全縣工作的方針、政策性檔案。

4.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民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和黨管武裝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5.討論決定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黨組提交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對縣委各部門、縣級人民團體、經濟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及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請示的問題作出決定。

6.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幹部;負責教育、管理和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7.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縣委全會和市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鎮(街道)黨(工)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8.加強反腐倡廉工作,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建設廉潔從政環境。

9.對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三、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

(一)縣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由縣委全會或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常委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縣委書記、副書記或有關常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二)縣委書記在縣委集體領導中負主要責任:

1.主持縣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

2.召集並主持縣委常委會會議。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集中正確意見和集體智慧,並提出明確結論付諸決策或表決。自覺接受常委會其他委員監督。

3.總攬全局,安排縣委工作,組織對縣委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

4.模範執行縣委的決定,協調常委的工作,充分發揮常委的作用,經常互通情況,交換意見、研究問題,團結、支持、帶領“一班人”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5.根據縣委全會或常委會決定,主持書記專題會、縣委常委會會議、縣委全會、縣委工作會議等其他全縣性重要會議。

(三)擔任政府正職的縣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縣委副書記協助縣委書記抓好黨的建設工作,協助主持縣委日常工作,按照常委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四)其他常委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支持縣委書記開展工作,接受縣委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督促,自覺維護常委會團結;對不屬於自己分工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縣委應該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四、會議制度

(一)縣黨代表大會

縣黨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聽取和審查縣委的報告;聽取和審查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全縣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選舉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紀委委員;選舉產生出席市黨代會代表。

縣黨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市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縣委全會

1.縣委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到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縣委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縣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3.會議要列入討論和決定的議題主要包括聽取縣委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一個時間內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票決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決定召開縣黨代表大會等事項。

4.縣委全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5.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6.對縣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縣委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縣委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

(三)縣委常委會會議

1.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由縣委書記召集並主持,縣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縣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縣委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縣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2.常委會會議議題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式提出。需提交常委會會議研究的議題經主管常委審查同意後,由承辦單位填寫議題簽批單,連同議題主要內容、檔案依據等一併報縣委辦公室,經辦公室主任匯總,報縣委副書記、書記確定。重要議題主管常委審簽後,應及時與縣委主要領導通氣。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1至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臨時報送的議題一般不予研究。

3.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舉行。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可舉行。常委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縣人大主任、縣政協主席、縣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4.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會議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5.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的檔案、材料以及省、市有關會議精神的傳達,會前須將檔案材料分送各常委或主管常委審閱,會上一般不宣讀會議檔案及材料,只匯報會議主要精神、貫徹意見及需要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

6.提交常委會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一般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匯報,重要議題須由分管常委匯報。會議主持人可指定議題匯報人。無特殊情況不得讓工作人員列席會議、匯報情況。

7.常委會會議的內容,凡是應當保密或暫不宜公開的,與會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會外任何人泄密,如發生失密問題,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縣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檔案,由縣委書記簽發。涉及幹部人事任免、常委民主生活會等需上報事項的會議記錄,須經會議主持人審簽。

9.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縣委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四)縣委常委例會

1.縣委常委例會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由縣委書記或縣委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常委會成員逐一匯報上周工作和本周工作打算,書記最後作總結安排。

2.縣委常委例會主要是溝通情況,研究工作,處理不需要通過縣委常委會決定的事項。

3.縣委常委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會方能舉行。縣委辦公室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聯合督查室、信訪局主要領導列席會議。

(五)書記專題會議

1.書記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書記專題會議由縣委書記主持,縣委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等參加。議題由縣委書記確定。

2.書記專題會議議事範圍:對涉及全縣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醞釀研究;討論領導班子建設情況,醞釀溝通幹部任免事項等幹部人事工作;醞釀提交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對常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對重大突發性問題,在來不及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情況下,提出應急處置措施。

3.書記專題會議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決定重大問題。

(六)縣級領導聯席會議

1.縣級領導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由縣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2.縣級領導聯席會議,主要是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和所有的縣級領導交流、互通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決定後一階段工作思路和目標任務。會議時間由縣委書記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3.縣級領導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全體縣級領導幹部,必要時各鎮辦黨政正職、各部門(含臨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

(七)縣委中心學習組會議

堅持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圍繞黨和國家及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全縣重要工作的開展進行學習、討論,統一思想,商議措施。參加人員為全體縣級領導幹部及其他中心學習組成員。由縣委書記主持或由縣委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

(八)縣委工作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縣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縣委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安排布置階段性工作或專項工作。參加人員視會議內容由縣委常委會決定。

縣委工作會議不是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也不進行表決。會議由縣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

(九)全縣領導幹部會議

全縣領導幹部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一般由全體縣級領導,各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駐縣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必要時也可擴大參會範圍,主要任務是宣布市委、縣委重大決定,通報重要工作情況,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有關測評。

全縣領導幹部大會不是決策機構,不決定重大問題,也不進行表決。

(十)會議議定事項的處理

會議討論情況、議定事項,原則上都要由縣委辦公室安排人員記錄,並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情況經會議決定的可在黨內、黨外通報。會議形成檔案按會議決定的範圍進行傳達或公布。需要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向任何人泄密。會議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會議議定事項要按分工抓好落實。

五、民主科學決策

(一)縣委全會及其常委會會議議事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決策要保持與中央和省、市委決策的一致性;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按照客觀規律辦事,統籌兼顧,擇優安排推進事物的發展;注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相統一。

(二)搞好決策前的調查研究

縣委班子成員要圍繞重大課題,深入系統地進行調查研究,並與諮詢參謀部門相結合,為科學決策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和情況。

(三)健全決策諮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縣委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凡屬於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出台、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活動開展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討論時,應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其程式是:

1.由有關諮詢部門對議題進行動態運行分析、發展趨勢預測和對策方案的設計。

2.由具有各類綜合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業工作部門,組織專家、學者對方案進行論證、評價與篩選,向縣委提供決策參考的主導性意見。

3.由縣委全會或常委會會議進行充分的研究討論,對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再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四)注重發揮黨內民主決策作用

1.把中央、國務院的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的決議、決定、決策及時傳達到基層,使廣大黨員和幹部全面了解全縣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任務和主要措施。

2.縣委重要決策方案應徵求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決定幹部任免應聽取縣紀委的廉政意見,推薦行政部門領導幹部要徵求縣政府分管領導的意見。

3.建立和疏通各級黨組織、全縣黨員參與決策的渠道,重視和採納他們的建設性意見。

(五)加強民主協商

重大問題的決策和重要人事推薦,要徵求縣人大及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縣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進行協商。

(六)堅持民主、集體決策

重大決策要經縣委全會或常委會會議充分研究討論之後作出。有下列情況之一暫緩決策:

1.對基本情況不清楚時。

2.方案未經論證比較時。

3.沒有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時。

4.分歧意見較大,時機尚未成熟時。

(七)縣委常委必須自覺維護縣委權威,執行常委會會議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常委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市委報告。

(八)縣委保證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縣委各部門、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縣級各人民團體黨組及其他經濟組織、文化組織、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正常行使職權,支持他們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凡屬應由下級黨組織處理的問題,縣委一般不干預。遇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應予以糾正:

1.決策違背上級精神。

2.決策明顯錯誤。

3.決策影響全局利益。

4.決策不符合相關程式。

六、檔案審簽規則

(一)通過檔案的形式決定事項,是體現縣委集體領導的又一重要方式。檔案主要有:

1.縣委檔案,包括武發檔案、武字檔案、武函檔案、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

2.縣委辦公室檔案,包括武辦發檔案、武辦字檔案、武辦函檔案、武辦通報。

(二)檔案的準備和審簽

縣委、縣政府辦公室檔案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簽發:

1.以縣委名義發出的涉及全局工作方針、政策性檔案或重大工作部署的檔案,由縣委辦公室牽頭準備,原則上要經縣委常委會討論同意或傳閱通過,並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由縣委副書記審核,縣委書記簽發。

2.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联合印發的檔案,由承辦單位負責準備,經縣政府辦公室、縣委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相關副縣長、常委審閱,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審核後,經縣長和縣委書記會同審核簽發,編縣委文號。

3.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由縣委辦公室準備,經縣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縣委書記或縣委副書記簽發。

4.以縣委名義發出的其他檔案或以縣委辦公室名義發出的表達縣委決定或意圖的檔案,一律經縣委辦公室把關,由縣委副書記審核,縣委書記簽發。

5.縣委負責同志代表縣委在縣黨代會、縣委全會、縣委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經縣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以縣委檔案或縣委辦公室檔案印發。縣委負責同志在有關會議上所作的對全局工作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講話,可發《武辦通報》;縣委常委代表縣委發表的重要講話、文章,事先需經縣委常委會討論同意或傳閱同意。

6.縣委常委在基層調研、檢查、參加會議和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但必須符合縣委集體決定的精神,基層組織如要印發,一般應徵得本人同意。

7.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联合印發的檔案,由承辦單位負責準備,審簽程式同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联合印發的檔案,編縣委辦公室文號。

8.縣級各部門的檔案確需以縣委辦公室名義轉發的,應事先徵得縣委或縣委辦公室負責同志的同意,由各部門起草文稿,報經縣委辦公室把關後,由辦公室主任、分管常委、縣委副書記審核後,由縣委書記簽發。

七、作風建設

(一)縣委及其委員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改造自身的主觀世界,提高黨性修養,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二)縣委委員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查實情,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三)縣委委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四)縣委常委必須密切聯繫民眾,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全年下基層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每人每年撰寫2—3篇對工作有指導性的調查報告。要堅持基層工作聯繫點制度,下基層調查研究要做到輕車簡從。

(五)縣委常委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常委班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常委要按照民主生活會的內容,提前做好準備,並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增強組織觀念,堅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主動參加所在黨支部的活動,自覺接受組織的管理和廣大黨員的監督。

(六)縣委應集中精力議大事、抓大事,精簡不必要的會議和檔案。常委應帶頭減少事務性活動和各種應酬,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七)堅持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凡是縣委的重要工作部署,都要明確任務,夯實責任,具體落實到班子成員、有關領導及各鎮辦、各部門,並定期進行檢查。對落實不力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縣委全會、常委會會議決議、決定的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由縣聯合督查室或縣委督查室負責督查督辦,並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八)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部門黨組織每季度向縣委報告一次工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執行中央和省市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要進行專題報告;遇到重大問題或突發性事件,應及時請示報告。各鎮辦和各部門向縣委班子成員匯報工作,一般只需向一名分管領導匯報,不得多頭匯報。匯報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談實情,講實話,堅決反對報喜不報憂、虛報浮誇、弄虛作假、形式主義等不正之風。

(九)嚴格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縣委委員要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繫民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持之以恆抓好落實,把作風建設抓到底、抓出成效。

(十)嚴格請銷假和外出報備制度。縣委委員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離開武功縣境內超過半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按要求向縣委辦公室報備。確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在事後補辦書面手續。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縣委對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及民眾團體工作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研究議定他們提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定期聽取工作匯報。明確縣委書記或副書記聯繫、協調幾大家和民眾團體工作,支持他們圍繞縣委的中心工作開展各項活動。

(二)通過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同本縣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聯繫,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加強同縣人大常委會的聯繫,保證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每年至少兩次聽取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工作匯報。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對縣委負責,保證縣委決策的貫徹落實;涉及全縣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重大問題,須提交縣委討論決定。

(三)充分發揮縣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使縣委決策變為政府指示、政策和行政措施並付諸實施;按照幹部管理程式推薦出任政府領導成員和部門負責人人選;聽取縣政府黨組工作匯報。縣政府黨組對縣委負責,向縣委報告工作。需要縣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經縣政府黨組或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提請縣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審定。

(四)通過縣政協加強同本縣的省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的聯繫,組織委員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保證縣政協按章程開展工作,積極支持縣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每年至少兩次聽取縣政協黨組工作匯報。縣政協黨組對縣委負責,政治協商中的重大問題須向縣委請示,經同意後決定。

(五)加強對人武部的領導。根據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省委、省軍區及市委、鹹陽軍分區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政策,及時研究決定人武部建設的重大問題,把人民武裝力量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縣委每年聽取縣人武部工作匯報一至兩次,通過人武部黨委貫徹執行縣委的有關決議、決定,加強民兵預備役工作,協調軍政關係,促進軍民團結。

(六)加強對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保證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依法辦案;支持和保證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按照幹部管理規定向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推薦選派領導幹部。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對縣委負責,重大問題及重要案件要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

(七)加強對人民團體的領導。貫徹黨的民眾路線,保證人民團體工作的正確方向,使人民團體按照各自章程,積極參與全縣“三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黨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各民眾團體黨組對縣委負責,重大問題向縣委請示。

九、組織原則與紀律監督

(一)縣委常委要堅決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要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把上級黨委的指示精神貫徹好、落實好。

(二)縣委常委要堅持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對分管工作要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班子成員之間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平時多溝通,多談心,有意見當面提出,不背後議論,不搞“內耗 ”,自覺維護常委會內部的團結。

(三)縣委常委要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四)縣委常委要模範執行和遵守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遵紀守法,自覺抵制拜金主義、個人主義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珍惜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自覺維護黨的形象,注意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帶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管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管好身邊工作人員,管好家屬和子女。

(五)加強黨的組織監督

1.縣委工作直接接受市委的領導與監督。

2.縣委常委會負責對其成員進行組織監督。

3.縣委常委要自覺接受縣紀委的檢查與監督。

(六)積極接受民眾的監督

1.縣委常委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民眾,體察民情,認真傾聽民眾的呼聲與訴求。

2.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常委要親自處理重要信訪案件。

3.加強人民民眾建議徵集工作,採取多種形式,讓人民民眾對縣委工作積極提出建議和進行民主評議。

4.通過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人民代表意見。

5.主動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群團組織的社會監督。

6.重視輿論界對縣委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七)縣委常委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法令,擔任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

(八)縣委全會、縣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本制度,其執行情況,應當受到監督。

1.縣委常委會每年向縣委全會報告兩次工作,其中要有執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本制度的內容。

2.縣委要將執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本制度的情況寫入縣黨代表大會的報告,接受代表審議。

3.縣委常委要在民主生活會上,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中共武功縣委印發的《中共武功縣委工作制度》(武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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