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1997)22號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關於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若干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若干意見

省委、省政府:

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3號,以下簡稱《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工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現就執行《規定》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除《規定》指定須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也必須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1、省屬處級或相當於處級以上、市屬科級或相當於科級以上、縣屬股級或相當於股級以上國有企業中的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正副書記、紀委正副書記、工會主席,企業的正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正副廠長(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2、在《規定》和本意見所規定的須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人員範圍中,已經辦理退(離)休手續,又被返聘擔負領導工作的和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

二、對《規定》第三條所列報告事項,有關人員必須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下列事項必須事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

1、本人、配偶建設私房;

2、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

4、本人因私出國(境)。

三、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按以下辦法辦理:

1、擔任正職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同級黨委(黨組)負責受理,並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對不需要答覆的報告由報告人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受理。

3、對需要答覆的請示,由負責受理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報告人的請示後十天內予以答覆。

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未按上述時限答覆的,視為同意;報告人不按黨組織答覆或審批意見辦理的視為違紀。

四、領導幹部有《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屬《規定》發布以前發生,發布後仍在延續,以前未報告過的,須在今年11月底前報告一次。《規定》發布後發生的個人重大事項,按《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報告。

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各級黨組織應將受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綜合報告一次,同時抄報上一級紀委。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單位執行。

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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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級 | 人 | 其 中 |
| 別| | |---------------------|
|單 | | | 第 | 第 | 第 | 第 | 第 |第|其它|
| 位|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六||
|| 別 | 次 | 項 | 項 | 項 | 項 | 項 |項|事項|
|----|---|---|---|---|--|--|--|-|--|
||廳 級| | | |||| ||
|黨政機關|---|---|---|---|--|--|--|-|--|
||處 級| | | |||| ||
|----|---|---|---|---|--|--|--|-|--|
|社會團體|廳 級| | | |||| ||
||---|---|---|---|--|--|--|-|--|
|事業單位|處 級| | | |||| ||
|----|---|---|---|---|--|--|--|-|--|
|| | | | |||| ||
|企業| | | | |||| ||
|| | | | |||| ||
|----|---|---|---|---|--|--|--|-|--|
||廳 級| | | |||| ||
||---|---|---|---|--|--|--|-|--|
|合計|處 級| | | |||| ||
||---|---|---|---|--|--|--|-|--|
||企 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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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中所列第一項至第六項是指中辦發[1997]3號文第三條所列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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