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岳陽市委岳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岳陽市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

中共岳陽市委 岳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岳陽市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岳單位:
《岳陽市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岳陽市委
岳陽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5日
岳陽市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
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各級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與監督,增強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強化“有錯是過,無為也是過;有錯要問責,無為也要問責”的理念,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幹部狀態和科學謀事幹事水平,推動岳陽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結合岳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錯行為”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行使職權,造成工作損失,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無為行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職責,導致工作延誤、效率低下的行為;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導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任務完不成的一種工作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第四條 對有錯和無為問責,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要求、實事求是;
(二)有錯必罰、無為必究;
(三)權責一致、懲教結合;
(四)依靠民眾、依法有序。
第五條 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需要同時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六條 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有錯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或違反重大事項決策程式進行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城鄉規劃審批內容擅自進行違法建設,或不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造成嚴重後果,或越權審批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的;
(五)制定、發布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牴觸的檔案、行政決議、行政決定、命令,或繼續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委託其他組織、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對受委託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監督失控,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七)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違法違規決定採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規定,導致民眾規模集訪、重複上訪或越級非正常上訪,或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八)違反規定干預土地、工程、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或金融機構信貸活動的;
(九)截留、擠占、挪用國債、救災、扶貧、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或基金的;
(十)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不合理地大規模舉債、負債興辦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追求虛假政績,或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造成事態惡化或嚴重影響的;
(十二)在領導層、單位內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或指使、慫恿有關人員無端上訪告狀,散布謠言,製造事端,影響安定團結的;
(十三)其他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
第七條 領導幹部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無為責任:
(一)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的;
(二)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議、決定,不認真、積極貫徹落實或拒不執行的;
(三)對本級黨委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事項,措施不力,未能如質如量如期完成,影響民本岳陽建設順利推進、延誤岳陽經濟社會發展的;
(四)對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妥善處理和解決,以及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事項沒有履行承諾的;
(五)對人大議案、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建議案、委員提案不認真辦理、答覆,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六)對按規定應該辦理的事項不辦理,或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定要求,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七)對需與相關部門協商辦理的事項,不積極主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時不積極提出有效解決辦法,或有職責義務配合辦理的部門,經多次協商銜接仍不配合辦理,致使久拖不決的;
(八)對影響經濟環境、損害投資商利益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政行為不進行處理的;
(九)因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給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務對象權益、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或影響市委、市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
(十)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過程中,因工作不力、失誤、不作為、亂作為引發民眾利益訴求問題的。
第八條 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管理者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無為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相應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引發群體性或其它重大事件的;
(三)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班子疏於管理,致使班子成員或者幹部隊伍中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領導幹部主觀努力不夠,或工作能力不適應崗位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無為責任:
(一)對上級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執行力、創造力,對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把握不準,不能科學地確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並有效地組織實施,致使本地區、本部門工作長期被動落後,未能完成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在建設民本岳陽綜合考評和市政府績效評估中未達到基本要求的;
(二)缺乏開拓進取和勤政敬業精神,工作上不敢擔當、不敢碰硬,經核實無公認的客觀原因,工作久無起色甚至後退的;
(三)在領導幹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或人大、政協等工作評議中不稱職票達到半數,經考核確屬不勝任現職的;在機關作風建設考核評議或最佳化經濟環境測評中連續兩年排名後三位的;
(四)駕馭全局能力和組織領導能力不強,領導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在幹部民眾中沒有威信,缺乏凝聚力、號召力的;
(五)無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因素,所在單位負債大幅增加,或幹部職工工資不能按時發放,幹部民眾意見大、上訪告狀多,社會輿情評價差的。
第十條 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過錯責任;未能勤勉盡職,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的職責,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不能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應追究無為責任。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有錯無為行為”問責採取以下方式:
(一) 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
(二) 通報批評;
(三) 停職檢查;
(四) 降職使用;
(五) 引咎辭職;
(六) 責令辭職;
(七) 免職。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應問責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應問責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四條 問責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受到問責的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取消其當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實行問責的程式
第十五條 對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負責市管幹部的問責事項;非市管幹部和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有錯無為行為”由所在縣市區或部門單位參照本辦法進行問責,但對其中重大、重要問責事項,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認為必要時,也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式。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問責程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事實依據的舉報、投訴;
(二)上級領導的有關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人聯名提出的經人大、政協機關確認的問責建議;
(四)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問題;
(六)發生重大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
(七)工作檢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八)各種評議、測評、考評、考核結果,及其他信息來源反映且經有關領導批示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接到舉報、投訴或領導、相關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等之後,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問責程式。
決定不予啟動問責程式的,應說明理由。
(二)對決定啟動問責程式的,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負責組成調查組,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步問責處理意見。經核實事實清楚的,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問責處理意見;情況較複雜的,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問責處理意見;情況特殊的,經批准,時間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三)初步問責處理意見提交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形成問責處理意見,報請市委審查批准,作出問責決定,製作《問責決定書》。
《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四)《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負責督促問責決定落實。
(五)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組織人事部門將有關問責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
第十八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問責對象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問責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與問責對象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申訴後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岳陽市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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