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高明區委社會工作部

(十八)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二十)負責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鎮級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殘疾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區殘疾人事業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各鎮(街道)殘聯的業務工作。

介紹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及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級黨政機構和鎮(街道)機構的實施意見》(明機編[2011]19號)》精神,區民政宗教和外事僑務局更名為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與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合署辦公,掛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區港澳台工作辦公室牌子。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為區主管社會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扶貧開發、老區建設、民政、民族、宗教、外事、僑務以及僑聯、殘聯、工商在線上關的綜合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統戰、民族宗教、外事、僑務、民政管理部門職權。

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工作職責劃轉至區農林漁業局。
(二)劃入原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區統戰、民族宗教事務、外事僑務、民政管理工作,聯繫全區各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貫徹執行黨的各項統戰、民族宗教、民政、外事、僑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及時了解掌握全區統一戰線各個方面的思想動態,負責統一戰線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合法權利。
(二)建立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引導民主黨派圍繞黨和國家以及我區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檢查知識分子政策在黨外知識分子中貫徹落實的情況;與組織部門配合,培養、考察、選拔黨外代表人物並推薦給人大、政協進行政治安排,考察選配黨外幹部擔任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職務。
(三)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統戰工作,指導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級各部門、各行業商會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推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培養一支擁護黨的領導,愛國、敬業、守法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隊伍。
(四)開展港澳台及海外統戰工作。負責與港、澳、台、僑的民間聯絡交往,發揮政協港澳委員,海外聯誼會港澳華僑理事、顧問的作用,推動本區與港、澳、台、僑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交流合作;處理涉台事務,宣傳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促進兩岸交流交往及經貿合作,做好去台人員、台屬、台商及台灣有關人士的工作。
(五)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負責對民族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引導宗教團體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宗教團體、宗教人士開展有益於社會主義事業的各項活動;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做好城鎮散居少數民族工作。
(六)制定我區重大外事、僑務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和反映外事、僑務工作的重大問題,掌握全區外事、僑務工作情況;協調本區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事務;做好僑務信訪工作。
(七)組織接待來訪的外國賓客、友好知名人士、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承辦區委、區政府的對外交往事務。
(八)負責本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本區因公出國、赴港澳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工作;按授權辦理本區各單位各行業邀請外國人來華的申請報批工作。
(九)協調處理我區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往來;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外國人在本區發生的涉外事件;負責辦理和協調本區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事宜。
(十)負責友好城市的交往工作,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友好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海外對台工作。
(十一)負責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受理和管理工作;協調引進華僑、華人、港澳台人才與資金、項目、技術工作,並對已引進的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十二)負責歸僑、難僑的扶貧、救濟工作,協助受理華僑、港澳同胞遺體、骸骨運回、運出我區安葬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社團登記和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四)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五)負責雙擁日常工作、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革命傷殘人員的審核上報、烈士褒揚;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等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指導易地安置的地方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七)指導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社區)民主自治活動,推進鎮(街道)政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八)負責城市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十九)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鎮級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二十一)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老區建設工作。
(二十二)負責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收養審批工作。
(二十三)組織、協調城鄉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指導五保戶供養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慈善等社會互助活動。
(二十四)負責全區殯葬管理事務,管理區屬殯葬事業單位,指導、監督鎮級殯葬服務機構。
(二十五)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工作,管理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導推進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企業。
(二十七)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二十八)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殘疾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區殘疾人事業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各鎮(街道)殘聯的業務工作。
(三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設1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網站更新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行政審批、機關財務、統計、計畫生育、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本部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協助區紀委(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派出(駐)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二)黨派科
貫徹落實黨對民主黨派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聯繫了解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代表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的工作情況,反映意見和建議;支持民主黨派加強自身組織建設,協助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開展各種考察調研活動、社會服務活動;做好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考察工作;組織、落實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士培訓、學習的各項計畫。負責信訪工作。
(三)外事僑務和簽證科(區歸國華僑聯合會機關)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外事、僑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工作;組織接待來訪的外國賓客、友好人士、華僑、華人重點對象以及其他重要來賓;組織擬訂並實施友好城市及國際交流工作計畫;負責華僑華人及新生代聯絡工作,負責海外華文教育及其基地建設;負責海外社團的聯絡工作;負責處理華僑、華人、歸僑僑眷的來信來訪;協助辦理歸僑、難僑的歸國安置;辦理歸僑、僑眷身份確認、“三僑考生”證明以及華僑房屋確認;負責華人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的確認和監管工作;承擔區歸國華僑聯合會的日常會務工作。負責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因公護照和通行證的管理和收繳,督促、檢查各單位保管因公護照和通行證工作;對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進行外事紀律教育;負責有關辦證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辦理邀請外國人來華的申請報批工作。協調處理本區重大的涉外事務及外國人在本區發生的涉外事件。
(四)港澳台和經濟聯絡科
負責開展香港、澳門、台灣統戰工作;處理涉及港澳台的事務;貫徹執行上級對港澳台的有關政策規定,加強與港澳台經貿文化聯繫,負責研究、制訂發展與港澳台經貿關係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和協調本區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事宜;負責港澳社團的聯絡工作,組織接待來訪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重要來賓;負責區委、區政府港澳台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擔任各級政協委員、參加各級政府先進評比以及市榮譽市民的推薦和考察工作,協調區工商聯合會做好換屆人事安排等工作。指導高明海外聯誼會的工作。
(五)民族宗教事務科
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愛國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愛國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要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六)工商聯辦公室(區工商在線上關)
負責區工商在線上關日常事務和信息、宣傳、調研工作;負責協調與區外工商社團及工商界友好人士的聯絡工作;負責會員聯絡和服務工作,參與會員企業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發動會員積極參加相關的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組織會員開展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業務培訓,以及協調政企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承擔區工商聯組織建設工作,發展新會員,逐步擴大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分子隊伍,教育和引導會員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之路;了解和掌握基層商會的組織建設狀況和代表人士的基本情況,負責行業商會、鎮街商會的組建和指導工作;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承辦區工商聯交辦的其它各項會務工作。
(七)社會福利科
承擔殯葬改革,管理區屬殯葬事業單位,指導監管鎮級殯葬服務機構;負責社會福利工作,管理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導監督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企業;組織實施保障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民眾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承擔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管理工作。
(八)救災救助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調查、統計、核定和上報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國內外的救災捐贈;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指導“五保”供養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慈善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收養審批工作。
(九)優撫科(掛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擁軍和撫恤優待對象的撫恤、補助、優撫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基層政權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區域地名科(掛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研究擬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鎮級行政區域及城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上報;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負責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負責研究擬定我區老齡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並組織貫徹實施;協調指導為老年人服務工作,開展敬老、助老評比表彰活動;指導、督促各部門貫徹執行《老年人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承辦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民間組織和社會事務科
負責全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團的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和年度審查工作;負責指導民間組織加強黨的組織建設;監督、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和取締非法民間組織;負責婚姻登記工作。
(十三)殘疾人事務科(區殘在線上關)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殘疾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區殘疾人事業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聽取殘疾人的意見,反映殘疾人的需求,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開展和促進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用品用具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和殘疾預防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承擔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各鎮(街道)殘聯的業務工作;開展與省內、外的殘疾人福利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管理各類殘疾人社團組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三峽移民事務科
負責省政府下達給我區的接收、安置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工作;負責指導鎮街開展三峽移民管理工作,教育在我區落戶的三峽移民適應新環境並融入社會;扶持三峽移民發展生產。
(十五)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科
擬訂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組織區直和省、市駐高明單位定點扶貧工作;負責聯點掛鈎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委社會工作部(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人員編制56名。正職1名,常務副職、副職、局務委員共6名:區委社會工作部部長、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部長、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局長由區委常委兼任,區委統戰部副部長由區委社會工作部副部長兼任;民政和外事僑務局常務副局長由社會工作部副部長兼任;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區港澳台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委統戰部副部長兼任。科長15名。群團組織的領導職數由其章程確定,其中由財政供給的領導職數為:殘聯1正1副(正職由1名副部長兼任),僑聯1正1副(正職由1名副部長兼任),工商聯2名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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