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紀律檢查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企業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 第七條地方黨委、紀委要重視和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企業紀委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紀委有行使黨章和上級黨組織規定的黨內監督的權力。

(1990年11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加強和改進企業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以下簡稱紀檢工作),充分發揮企業中黨的紀律檢查組織的作用,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從嚴治黨,圍繞黨的中心任務搞好企業黨風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社會主義方向。
第三條 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企業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企業中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四條 企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企業紀委)是黨在企業的黨內執紀、監督組織,是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領導機構,依據黨章賦予的權力,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的職能。
第五條 企業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上級紀委對企業紀委的工作應加強領導。企業紀委要認真執行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決定、決議,經常主動地請示、報告工作。
第六條 企業黨委要加強對紀檢工作的領導,定期討論研究紀檢工作。企業廠長(經理)要積極支持紀檢工作。企業紀委要主動接受企業黨委的領導,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對企業同級黨委和所屬黨組織及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職能。企業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企業紀委的監督。
第七條 地方黨委、紀委要重視和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企業紀委開展工作。中央直屬(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對黨的關係在地方的所屬企業黨的紀檢工作要加強指導,並主動與地方黨委、紀委協調和配合。黨的關係在地方的中央直屬(省屬)企業紀委要主動接受地方黨委、紀委的領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幹部配備
第八條 設黨委的企業一般應設紀委;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設紀委的小型企業,黨委應設專職紀檢委員;設黨總支的企業(包括黨委下屬的總支單位,下同),在黨總支內設專職或兼職紀檢委員;設黨支部的企業(包括黨委或黨總支下屬的支部單位,下同),在黨支部內設紀檢委員。
第九條 企業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與企業黨委同時選舉產生,向企業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企業黨委相同。企業紀委換屆時,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應在徵求上級紀委的意見後,報上級黨委審批。企業紀委實行委員會制,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也可設常委。紀委設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二人。企業紀委書記應是黨委常委,黨委不設常委的應是黨委委員。
第十條 企業紀委應按精幹、高效、有利於工作的原則設定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大中型企業紀委應設辦事機構,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從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幹部(以下簡稱紀檢幹部)。不設辦事機構的紀委應配專職紀檢幹部。對在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的若干小型企業,也可以由主管上級紀委派出紀律檢查員,專職協辦這些小型企業的黨的紀檢工作。
企業紀委的專職人員,應按本企業政工幹部15-20%的比例配備。
第十一條 從事企業黨的紀檢工作的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執紀,作風正派,聯繫民眾;熟悉黨務工作,有一定理論、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接受黨的紀檢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紀委書記一般應專職,配備同級黨政副職級幹部。紀委副書記應配備企業中層正職級的幹部,紀委常委、專職委員及下設機構的負責人應配備企業中層正職或副職級幹部。企業紀委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中層副職級的紀律檢查員,檢查員職務是實職,與其他同級黨政領導幹部職級相同。
第十三條 要保持企業黨的紀檢幹部的相對穩定。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專職委員在任期內的任免和調動,須徵求上級紀委的意見後,再按幹部任免程式辦理手續。企業紀委其他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徵得所在紀委同意。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幹部交流制度的決定》,有條件的地區或部門的黨的紀檢機關,可在本地區或本系統企業之間,對紀檢幹部進行橫向或縱向的交流。
第十四條 企業黨委應根據紀委的定員職數,選拔、任用和調配優秀幹部充實加強紀檢機構。企業行政要為企業紀委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辦公條件;對紀檢幹部的工資、職稱、獎金、福利等待遇,應與本企業其他黨務、行政管理幹部同等對待。
第十五條 企業紀委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紀檢幹部,應予表彰、獎勵;對違犯黨紀的紀檢幹部,要嚴肅處理,對不適宜做紀檢工作的要及時調離。
要切實保證企業紀檢幹部正常履行職責。紀檢幹部因履行職責而受到指責、威脅、誣陷或打擊報復等不公正對待時,有向上級機關要求保護的權利;企業黨委和上級紀委應及時查明情況,嚴肅處理,確保紀檢幹部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六條 企業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1 檢查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遵守黨章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黨章和有關規定範圍內的黨內監督,支持、保護和促進企業的生產經營健康順利進行。
2 檢查、處理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並按職權範圍決定或改變對黨員的處分;
3 對本企業的黨風狀況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提出加強黨風建設的建議,抵制和糾正各種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不正之風,協助黨委制定黨風和廉政建設規劃,參加黨員、黨員幹部的評議考核和本企業的黨風黨紀檢查工作,督促、檢查黨風責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實;
4 會同黨委有關部門,結合企業紀檢工作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對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增強黨組織和黨員在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拒腐蝕防演變的能力;
5 受理本企業黨組織、黨員和民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建議、反映等;
6 保護本企業黨員按黨章規定享有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支持黨組織和黨員同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正之風進行鬥爭;
7 領導下級紀委的工作,指導下級黨組織的專職和兼職紀檢委員開展工作;對本企業紀檢幹部進行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幹部素質;
8 承辦上級紀委和企業黨委交辦的黨風黨紀工作事項。
第十七條 企業紀委有行使黨章和上級黨組織規定的黨內監督的權力。企業紀委監督工作的對象是企業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企業紀委書記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書記應參加或列席企業黨組織和行政方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企業紀委發現黨員領導幹部在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中,有違犯黨紀、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認真調查,對屬於一般性錯誤的,要向本人提出批評,促其改正;對問題嚴重的,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必要時也可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
企業紀委發現問題不如實報告、不認真查處,是失職行為,嚴重者應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紀委有權根據黨內案件檢查、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黨員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本企業黨員違紀問題進行了解核實或立案檢查,並按處分黨員幹部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決定或改變對黨員的黨紀處分。
企業紀委在作出批准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時,如與同級黨委的意見不一致,應向上級紀委報告,請上級紀委或黨委審定。
地方黨委、紀委在討論、決定對黨的關係在地方的中央、省屬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的黨紀處分時,應徵求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的意見。
第十九條 企業紀委有權對本企業黨組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黨風黨紀狀況進行經常性的調查研究和考核,及時向企業黨委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向上級紀委和黨委報告。企業紀委應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上的聯繫與配合,紀委對黨員幹部有關黨風黨紀的情況,應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正在被查處或民眾有強烈反映尚未調查的黨員幹部,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報批手續之前,應向紀委了解情況,徵求紀委的意見。
第二十條 企業紀委有權根據《黨章》、《準則》和中共中央、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或協助企業黨委制定執行黨紀、反對腐敗、清正廉潔、糾正不正之風等方面的制度和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紀委在工作中,應注意加強與本企業有關部門的聯繫,熟悉生產經營、業務方面的知識和政策規定;應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積極探索、改進企業黨的紀檢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黨總支(含黨支部,下同)紀律檢查委員(含專、兼職委員,下同)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是:
1 對黨員和黨總支成員在黨紀方面實行監督;
2 協助上級紀委和黨總支檢查處理或複查本黨總支內黨員違犯紀律的案件,協助黨總支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員進行考察教育;
3 在黨總支領導下抓好黨風工作,落實黨風建設的有關規定,經常了解並及時向黨總支和上級紀委反映本單位黨員遵紀守法及黨風方面的情況,提請黨總支討論研究本單位黨風黨紀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4 受理對本黨總支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的申訴,並及時向黨總支和上級紀委反映。
5 參加同級黨組織和行政方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參加上級紀委召開的會議,接受紀檢工作業務培訓。
6 在黨總支和企業紀委的領導下,對黨員進行黨紀教育,組織黨員及時學習中共中央、中央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有關黨風、黨紀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各類企業可參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紀委以及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委(紀檢組)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執行本規定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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