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

爭端解決機構有義務通知WTO有關理事會和委員會任何與各自適用協定規定有關的爭端解決進展情況。 爭端解決機構視需要召開會議,以便在DSU規定的時限內行使職能。 爭端解決機構下設立一常設抗訴機構,由7名具有公認權威並在法律、國際貿易和WTO各適用協定所涉專題方面具有公認專門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審理專家組案件的抗訴,任何一個案件由其中3人組成。

爭端解決機構依據《爭端解決諒解》(DSU)履行相關職能,負責管理DSU有關規則和程式的執行,負責就與WTO各多邊協定有關的貿易爭端應一成員要求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組和抗訴機構報告、監督專家組和抗訴機構報告的裁決和建議的執行以及授權中止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
屬《政府採購協定》和《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等兩個諸邊貿易協定項下產生的爭端,只有屬相關協定參加方的成員方可根據該諸邊協定的爭端解決規定,參與爭端解決機構就該爭端所進行的審議和所作出的決定。
爭端解決機構有義務通知WTO有關理事會和委員會任何與各自適用協定規定有關的爭端解決進展情況。
爭端解決機構視需要召開會議,以便在DSU規定的時限內行使職能。主席任期為一年,通常由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輪流擔任,並原則上按慣例在完成任期後接任總理事會主席之職。
爭端解決機構下設立一常設抗訴機構,由7名具有公認權威並在法律、國際貿易和WTO各適用協定所涉專題方面具有公認專門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審理專家組案件的抗訴,任何一個案件由其中3人組成。抗訴機構人員由爭端解決機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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