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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戚兆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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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第1章就本書所涉及的基本範疇進行界定。這些範疇包括租賃、不動產和不動產租賃。由於不動產租賃相對於一般租賃來說,主要的特殊之處在於租賃的標的是不動產,而不動產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是法律上對不動產租賃進行特別立法的基本動因,因此,這一章著重就不動產的界定問題從比較法以及歷史發展等方面做了比較深人的分析,並對我國的不動產的立法例做簡單的分析和評價。第2章是比較分析,本書選擇了英、美、日三國作為比較分析的對象,就這三國在不動產租賃方面的立法和基本內容作出分析,並進行比較,認為三國在不動產租賃方面雖然法律傳統上有所差異,但是三國都就不動產進行了特別立法,並且在立法的重心上都體現了承租人中心主義的立法理念。第3章是就不動產租賃契約的成立、效力和擔保等制度進行分析。不動產租賃契約是不動產租賃的基礎法律關係,也是不動產租賃立法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不動產租賃契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有關契約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設計和平衡及在法律上的評價,構成了法律對不動產租賃進行規制的基點。第4章是不動產租賃權的研究分析。不動產租賃權在性質上是為債權抑或為物權問題,向來是立法上和理論上爭論的問題。本書在這一部分首先就不動產租賃權性質的學說歷史以及立法例做比較分析,認為,不動產租賃權在性質上無疑已經具備了物權的性質;其次,在此基礎上對不動產租賃權進行物權定位,認為不動產租賃權在性質上完全具備用益物權的特徵,其應當屬於用益物權;再次對不動產租賃權作為用益物權,從取得、內容和效力上進行分析,在效力上重點就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做出分析,認為我國’契約法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上存在著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5章是我國不動產租賃制度的法律分析。主要從不動產租賃與我國城市住房政策、農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土地制度的關係方面分析了我國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建設上的問題,並指出租賃對於我國城市住房、農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土地制度的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城市住房租賃法律制度、農村土地租賃法律制度和城市土地租賃法律制度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