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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修訂)
第一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選擇補考或重修(實踐教學環節、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和全院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可以補考,而應直接重修)。補考成績按通過(績點為1)、不通過(績點為0)記載,重修成績根據考試成績記載。
第二條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經院(系)與教務處批准後,部分重修課程可以申請重修免聽考核。
第三條 學生因病或事不能參加考試的,可以申請辦理緩考手續。擅自缺考以曠考論,不予緩考或補考,該門課程必須重修。緩考成績根據考試成績記載。緩考曠考或不及格不予補考應重修。
第四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可以補考一次,補考曠考或不及格應予重修。補考不可以申請緩考。被確認為無考試資格、作弊或曠考等情況的學生無補考資格。
第五條 學生每學期可選擇不超過3門的重修免聽考核課程。重修免聽考核課程在學校考試安排的課程中選擇,不單獨命題。增加學年學生、畢業班學生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六條 重修免聽考核課程的成績按考核成績記載。重修免聽考核曠考或不及格不予補考應重修。
第七條 補考、緩考及重修免聽考核統一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前進行。為確保畢業班學生按時畢業,畢業班學生在畢業最後一學期的重修免聽考核單獨安排在當學期末進行。畢業班學生在畢業最後一學期無補考和緩考。
第八條 為體現公平公正原則,補考、緩考及重修免聽考核用試卷的命題、考核及批閱要求應與該課程期終考試要求相同。為確保教學秩序正常,補考、緩考及重修免聽考核課程試卷批閱和成績登錄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九條 補考和緩考不收費,重修免聽考核課程按學校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果以前頒布的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