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浦社區基金會
由上海市青浦區盈浦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倡導,上海銀利木業總公司發起成立,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於2015年6月3日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基金會法人資質的非盈利性組織,致力於“五彩”盈浦公益項目的實施,原始基金的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所在地圖
基金會業務範圍
資助慈善、幫困、助老、助殘等社 區公益項目及社區公益人才和公益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改善社區公共設施;資助社區其他公益活動。
基金會宗旨、價值觀、願景
宗旨: 動員社會資源,從事公益活動,服務社區建設,共建美麗盈浦。
價值觀: 廣泛參與、助人自助、公開透明、社會責任。
願景: 致力於友好、健康、可持續的和諧社區。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盈浦社區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動員社會資源,從事公益活動,服務社區建設,共建美麗盈浦。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來源於上海銀利木業總公司,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依照宗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青浦區港俞路112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資助慈善、幫困、助老、助殘等社區公益項目及社區公益人才和公益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
改善社區公共設施;
資助社區其他公益活動。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關注社區公益、高度認同本基金會的公益理念、願意通過提供資金、時間、技術、服務、影響力等方式支持本基金會的發展,促進盈浦社區公益事業順利開展;
(三)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二)出席每年規定的理事會會議,以高度的責任感,積極參與本基金會的決策;
(三)了解本基金會的使命、服務內容、政策和項目,積極參與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接受理事會委託參與相關委員會的工作;
(五)積極宣傳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工作;
(六)了解本基金會所在領域或行業的最新動態;
(七)遵守利益衝突原則和保密要求;
(八)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行使受託責任,如審閱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1名為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原則上,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必須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的任職年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員工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作為基金會的主要發言人,代表基金會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
(五)向理事會推選合適的秘書長人選。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團隊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二)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項目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規劃,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部門專職員工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購買服務;
(三)基金增值、保值、銀行利息等收益;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使命一致的公益活動、項目、服務、會議、籌資、交流等;
(二)用於基金會日常運作。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捐贈金額超過50萬元的籌集活動;
(二)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員工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員工工資收入不得高於基金會稅務登記地上年平均工資的2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其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一)轉贈給本基金會支持的其他促進社區公益發展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二)轉贈給本基金會認可的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三)轉贈給本基金會認可的從事社區公益包括但不僅限於養老、助殘、教育、慈善救助、婦女兒童發展的社區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7日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