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長興島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四)統籌協調長興島開發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 (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長興島開發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號
《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韓 正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長興島的開發、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方向)
長興島開發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貫徹重點產業、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社會配套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以建成世界先進的海洋裝備島、上海的生態水源島和獨具特色的景觀旅遊島為目標。
第三條(管理機關)
市政府設立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
管委會負責統籌研究長興島開發建設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長興島開發建設。
開發辦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並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長興島開發建設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擬訂長興島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儲備計畫、方案;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長興島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四)統籌協調長興島開發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
(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長興島開發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
崇明縣政府應當協助開發辦做好長興島開發建設的相關工作,並負責長興島內的公共事務管理。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長興島開發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作機制)
本市建立促進長興島開發建設的下列工作機制:
(一)重要情況溝通協商機制,由開發辦牽頭,崇明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和單位共同參加,定期對長興島開發建設過程中的重要情況進行溝通與協商,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各方的責任;
(二)重要審批催辦督辦機制,崇明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開發建設的重要行政審批事項,由開發辦負責催辦督辦;
(三)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對於影響長興島開發建設的重大事項,開發辦可以在相應的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五條(開發建設資金)
長興島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開發辦研究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並制定相應的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六條(生態水源保護)
長興島開發建設,應當依照環境保護和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切實保護長興島的生態和飲用水源安全。
第七條(規劃編制)
長興島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體現長興島的發展方向和功能特點。長興島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開發辦、崇明縣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開發辦應當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經市政府批准的長興島總體規劃,會同崇明縣政府組織編制長興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
長興島專項規劃由開發辦會同崇明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
長興島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長興鄉政府會同崇明縣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崇明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崇明縣政府在規劃審批過程中應當徵詢開發辦的意見。
第八條(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
開發辦應當根據長興島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土地儲備計畫和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開發辦負責長興島的土地儲備,並由其委託的單位承擔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工作。前期開發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對列入開發建設規劃的土地,崇明縣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手續的辦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設工程管理)
長興島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竣工備案等工作,由開發辦管理。
第十條(行政許可和備案的委託及實施)
開發辦接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在長興島實施下列行政許可和備案管理事項:
(一)外資主管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
(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部門委託的內外資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除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
(五)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的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砍伐的審批;
(七)綠化管理部門委託的遷移、砍伐樹木和臨時使用公共綠地的審批;
(八)林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在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範圍內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額管理要求、屬於審核許可權內的占用經濟林的審批;
(九)水務管理部門委託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供排水的審批;
(十)房屋管理部門委託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批;
(十一)民防管理部門委託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
前款行政許可事項和備案管理的委託,有關部門應當與開發辦簽訂委託書,並在委託書中明確對委託事項進行監督等具體內容。開發辦應當將依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開發辦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對其中專業性強、審批環節多的行政許可事項,必要時指派專人予以指導。
第十一條(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及辦理)
開發辦應當會同崇明縣政府設立統一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視窗,按照“一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對開發辦和崇明縣政府及其部門受理及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委託開發辦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外,教育、衛生等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涉及長興島內學校、醫院以及其他社會配套等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提供便捷的渠道並指定專人負責;開發辦也可以組織教育、衛生等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在長興島內辦理學校、醫院以及其他社會配套等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抄告
崇明縣政府及其部門涉及長興島開發建設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受理後兩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抄告開發辦。
崇明縣政府及其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涉及長興島建設工程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結果,應當在審批後兩個工作日內抄告開發辦。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管理和行政許可事項外,開發辦應當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崇明縣政府在長興島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崇明縣政府應當組織和協調崇明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長興島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四條(政務公開)
開發辦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及後續管理)
開發辦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長興島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由崇明縣政府及其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行政管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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