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九條(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 第十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防塵要求)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

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污染監測和信息溝通)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統。
 第六條 (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和計畫)
市環保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遊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並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中心城範圍內,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七)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九條 (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遊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範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閒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遊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範圍內的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 (房屋拆除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遊區(點)範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房屋建設施工技術規範和房屋拆除施工技術規範;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道路與管線施工技術規範。
從事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築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從事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物料運輸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遊區(點)範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託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不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範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採用混凝土圍牆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範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道路保潔防塵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 (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栽種綠化或者鋪裝。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裸土的綠化和鋪裝)
中心城範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市環保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
 第二十條 (投訴和舉報)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後,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物料運輸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關於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堆場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道路保潔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道路保潔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裸土綠化和鋪裝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單位對其範圍內的裸露泥地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區、縣環保部門組織代為綠化或者鋪裝,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管理人員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有濫用職權、違法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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