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

《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9月23日印發。

辦法發布

滬府辦發〔2016〕4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抄,市政府各委、辦自、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互,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3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動、市政府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試點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結合區域經濟規模、特色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規劃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布局結構,著力營造公平競爭、風險可控的市場環境。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堅持“積極試點、有序推進,建章立制、嚴格準入,明確職責、規範運行,監管有力、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為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二、準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準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註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支持規範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併持股不超過80%,與主要發起人無關聯關係的一般發起人不少於兩個,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對由大型網際網路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餘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0%。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創新融資方式,擴大可貸資金規模。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諮詢活動,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的“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防範信貸風險。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政府,並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符合要求的業務信息系統,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區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將其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切實遵守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數據報送和查詢相關規定。

三、工作機制與批准程式

(一)工作機制

完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市推進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地稅局。

市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市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試點申請;二是負責複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轄區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其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二)批准程式

1.區試點申請及批准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域經濟金融及“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試點申請書後,報市推進小組審定。經市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政府,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並報市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准

經試點區縣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地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註冊資本、擬註冊地、業務範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註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複印件等。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照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須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滿足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並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願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後提供。

區縣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政府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徵求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問題處理

(一)監督管理

除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試點區縣政府分別履行有關職能外,區縣政府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市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市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准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扶持措施

試點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對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相應扶持措施。

市金融辦會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組織開展對試點區縣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

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造為村鎮銀行。

六、其他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指導意見》等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08年5月,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08年8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本市《實施辦法》,明確成立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在本市啟動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8年多來,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下,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區縣積極參與,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序有效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三農”、服務小微和科創企業、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逐漸成為上海金融體系中一支重要力量。

試點以來,《實施辦法》在指導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逐步深入,《實施辦法》中有關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為此,近年來市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區縣陸續修訂、出台了一些有關細化規定和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持續有序開展。近期,在總結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從堅持促進發展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出發,本市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指導意見》有關精神,緊密結合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實際,充分吸納試點過程中積累的成熟經驗做法,對《實施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本《監管辦法》。

基本框架

《監管辦法》共分六章,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關於試點要求。明確規定試點工作的服務對象為“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並提出科學規劃和營造環境要求,要“結合區域經濟規模、特色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規劃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布局結構,著力營造公平競爭、風險可控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關於準入資格與運營要求。“準入資格”部分取消了對發起人住所的限制,提高了對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發起人資金實力的要求,允許股權適度集中。“運營要求”部分適度擴大了資金來源範圍,並適度擴大了經營地域範圍,同時,適度降低了對貸款結構分散度的要求。

第三章關於工作機制與批准程式。將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成員單位由試點初期的9家增加至12家,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地稅局。

第四章關於監督管理與問題處理。明確了監管體制機制,以及區縣政府的日常監管職責和風險防範處置責任。

第五章關於扶持措施。包括扶持政策的制定、試點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改制村鎮銀行等。

第六章關於施行日期等其他事項。

重點內容

(一)關於對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發起人資金實力的要求

為促使小額貸款公司更好地提供融資服務,篩選出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進入本行業,《監管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 於2億元;並相應提高對主要發起人財務指標的要求,即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三年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結構要求

鑒於適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更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效率,《監管辦法》允許公司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80%,同時規定無關聯關係的發起人不少於三個,避免“一股獨大”的弊端。

(三)關於引導行業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引入先進小額信貸技術

為加強對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監管辦法》允許對此類企業提供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降低至1億元。為引進先進小額信貸技術,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藉助網際網路工具開展業務,《監管辦法》明確,由大型網際網路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範圍

一直以來,可貸資金來源相對缺乏是制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為此,《監管辦法》適度拓寬了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和槓桿比例,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創新融資方式。

(五)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地域範圍

鑒於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實際,適當擴大經營地域範圍有利於促進競爭,營造更加有序的市場環境,《監管辦法》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範圍內開展業務,即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不再受限於住所所在的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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