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告實施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告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抄、法規、規章自、標準,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互,保障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特制定本辦法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察局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告的範圍:

(一)市直接監察單位;

(二)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認為有必要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告的有關單位。

區、縣安全生產監察局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告的範圍:

(一)除前款第(一)項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區、縣安全生產監察局認為需要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予以約見警示、給予黃牌警告的,可以書面提請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有關行業安全管理的制度,並接受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察局的綜合管理和監察。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見警示:

(一)事故隱患不整改且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的;

(三)一年內發生重複重傷事故的;

(四)發生重大險肇事故的;

(五)發生死亡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情節較為嚴重的。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黃牌警告:

(一)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發出監察指令書後仍整改不力的;

(二)發生重複死亡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部門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告的,應當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告時,監察人員不得少於二名,並應當製作筆錄。

接到通知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並在記錄上籤字;主要負責人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託其他負責人。

第八條 受到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告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整改計畫,落實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第九條 受到黃牌警告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已落實整改措施,要求撤銷黃牌警告的,應當在受到黃牌警告一個月後,書面向給予黃牌警告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申請。

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後,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在檢查後確認已落實整改的,可以撤銷黃牌警告。

第十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察局應當每月向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報送有關約見警示、黃牌警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在上海安全生產信息網、《上海安全生產》雜誌公布給予黃牌警告的單位名單。

第十二條 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告不得代替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解釋。

時間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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