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人員和車輛入出管理辦法

(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人員和車輛入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稅區的建設和發展,維護保稅區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區內設立公安機構(以下稱保稅區公安機關),負責保稅區人員、車輛的入出管理和治安管理。
第三條 入出保稅區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人員入出管理
第四條 已在我國各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境簽證手續的外國人,需要入出保稅區的,經保稅區管理機構同意(或憑其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持護照和各類簽證通行。
第五條 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因從事商務活動需要入境前往保稅區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後,入出保稅區。
第六條 已在我國各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境手續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入出保稅區的,經保稅區管理機構同意(或憑其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持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華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定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二)港澳同胞持《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三)台灣同胞持《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第七條 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因從事商務活動需要入境前往保稅區的,憑其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和持本市辦法第六條各項所列有效證件,向本市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境手續後,入出保稅區。
第八條 國內人員入出保稅區的,憑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保稅區公安機關核發的《保稅區入出許可證》;
(二)在保稅區內的職工或執勤的公安、海關等人員持本人工作證和保稅區公安機關核發的《保稅區通行證》;
(三)因執行公務急需臨時入出的人員,須經保稅區公安機關同意,並持本人身份證件。
第三章 車輛入出管理
第九條 入出保稅區的機動車輛,憑保稅區公安機關發放的《保稅區車輛通行證》以及有效車輛牌照、行駛證通行。
第十條 除保稅區內的職工和執勤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外,其他非機動車輛一律不準入內。
第十一條 警備車、消防車輛、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急需入出保稅區執行公務的,經保稅區公安機關同意後放行。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二條 保稅區公安機關在保稅區入出通道口設立檢查站,負責查驗證件。
第十三條 《保稅區入出許可證》、《保稅區通行證》、《保稅區車輛通行證》分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入出證件有效期為一個月,長期入出證件有效期為一個月以上至一年。
第十四條 《保稅區入出許可證》、《保稅區通行證》、《保稅區車輛通行證》等證件,由上海市公安局統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損壞或翻越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隔離設施,也不得拋投、傳遞物品。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收繳證件、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保稅區的隔離設施啟用之日起實施。具體日期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