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施行
(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資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格線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委派格線監督員對責任格線內的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將發現的問題通過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傳送至處置部門予以處置,並對處置情況實施監督和考評的工作模式。
責任格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形成的邊界清晰、大小適當的管理區域,是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單位。
部件是指窨井蓋、消火栓、電力桿、電話亭、防汛牆、道路護欄、公交站亭、交通信號燈、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樹、加油站等與城市運行和管理相關的公共設施、設備。
事件是指占道無照經營、非法占道堆物、毀綠占綠、違法搭建、非法客運、無證掘路、餐飲油煙污染、非法行醫、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發生的影響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損、牆面污損等影響市容環境的狀態。
第三條 (管理原則)
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遵循“條塊聯動、資源整合、重心下移、實時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重大事項的綜合協調。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城市格線化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本市城管執法、交通港口、規劃國土、房屋、路政、環保、水務、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環衛、道路和綠化養護、燃氣、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承擔公共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單位”)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城市格線化管理的處置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共享和執法對接)
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預留接口,逐步與其他管理領域實現信息共享。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格線化管理與現有的聯合執法體系的對接機制;城市格線化管理中發現的疑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聯合執法體系予以處置。
第六條 (經費保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因承擔城市格線化管理相關工作所需要的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務單位因承擔城市格線化管理的處置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當納入本單位現有的經費渠道予以解決。
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工作量數據,可以作為所需經費的測算依據。
第二章 規劃、工作標準與信息系統建設
第七條 (規劃)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數位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設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髮展規劃。
城市格線化管理髮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對象、區域、標準、流程以及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格線化管理髮展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計畫。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格線化管理髮展規劃和實施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市新城、新市鎮建設應當同步建立城市格線化管理體制。
第八條 (格線化管理內容)
對公用設施、建設管理、道路交通、交通運輸、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共衛生等管理領域內可以通過巡查發現的部件、事件問題,應當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內容。
第九條 (工作標準的制定)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制定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標準和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標準應當明確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體類別、名稱及其說明、責任分工、案件分派規則、處置要求、處置流程、處置時限等內容。
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應當明確係統功能與性能、運行環境、編碼體系和基礎數據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信息系統建設)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以及城市格線化管理髮展規劃的要求,建立市級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用於記錄、監管全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運行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市格線化管理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用於部件和事件問題的受理、分派以及處置情況的監督,並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分平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配備本部門、本單位的城市格線化管理處置信息終端,用於接收部件、事件問題的分派信息和反饋處置情況。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維護要求)
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要求。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方案,明確維護要求、維護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巡查、發現和立案)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安排格線監督員對責任格線進行日常現場巡查。
格線監督員對於巡查中發現的部件、事件問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即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予以立案。對於巡查中發現的能夠當場處理的輕微問題,格線監督員應噹噹場處理,並即時將處理信息報送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
對於本市相關服務熱線等渠道轉送的市民投訴、舉報問題,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安排格線監督員進行現場核實;經核實屬於城市格線化管理的部件或者事件範圍的,應當予以立案。
第十三條 (格線監督員的管理)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格線監督員的管理,並為格線監督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交通工具和休息場所。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格線監督員工作規範和實務操作流程,並組織實施格線監督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 (案件分派)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內容和職責分工,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案件分派至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接收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分派的案件信息。
案件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的,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一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負責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和反饋)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收到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分派的案件信息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並將案件處置結果反饋至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案件處置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並說明理由。
對於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傳送的照片、錄像等信息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六條 (核查和結案)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收到反饋的案件處置結果後,應當安排格線監督員對案件處置結果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案件處置結果符合處置要求的,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結案;不符合處置要求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並要求重新處置。
第十七條 (案件信息管理)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處置、核查、結案、督辦等信息如實錄入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和泄露。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分析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案件信息,並作為提高城市格線化管理效率、改進行業管理水平、加強城市綜合管理科學決策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特殊案件的處理
第十八條 (聯合執法)
對於格線監督員發現或者現場核實的情況複雜、需要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置的案件,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可以將該案件信息及時上報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採用聯合執法等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特殊案件的分派和處置)
對於屬於跨區(縣)行政區域或者市級有關部門管理情形的案件,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案件上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予以分派。
對案件處置存在爭議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案件處置的協調;必要時,可以直接指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案件督辦)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案件處置工作,且未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案件進行督辦。
第五章 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評價)
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處置工作定期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區(縣)人民政府。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對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情況以及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處置工作定期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經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考核)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下列考核的依據之一: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
(二)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
(三)相關的行業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向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舉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經核實的舉報,應當作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阻撓格線化管理行為的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恐嚇、威脅或者傷害格線監督員的;
(二)破壞、搶奪格線監督員的工作裝備、交通工具的;
(三)阻撓格線監督員正常履行巡查、發現職責的其他行為,依法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格線監督員的違規處理)
格線監督員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格線監督員工作規範和實務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問題未及時發現造成不良後果的,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服務單位違規處置行為的處理)
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置的,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行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安排格線監督員進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怠於履行特殊案件的上報或者處置協調職責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專業格線化)
本市尚未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專業管理領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專業格線化管理平台,並接入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市政府新聞辦今天(9月17日)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介紹並解讀了即將於下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
(一)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意義
城市格線化管理,對於更好地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消除城市道路廣場無序失范現象,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本市自2005年開始城市格線化管理探索試點,2008年1月,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本《辦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既有的概念、體制、規範、流程、標準等,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將城市格線化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強化了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功能與力度。
二、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含義
《辦法》第二條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城市格線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委派格線監督員對責任格線內的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將發現的問題通過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傳送至處置部門予以處置,並對處置情況實施監督和考評的工作模式。
城市格線化管理運作可以概括為“一支隊伍”、“一張格線”、“兩類對象”、“三大功能”:
(一)“一支隊伍”是指由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按照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要求設立一支格線監督員隊伍,並由格線監督員按照全市統一的工作規範和實務操作流程,承擔日常巡查任務,履行發現城市管理中問題、傳送巡查信息、並進行現場核實等職責。
(二)“一張格線”是指按照標準將城市管理範圍劃分為邊界清晰、大小適當的一個個格線狀區域,成為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單位,確定格線監督員巡視的責任區域。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區已劃分形成了至少1809個責任格線區域。
(三)“兩類對象”是指《辦法》中規定的適用於城市格線化管理、格線監督員應當巡視的、按照標準確定的“部件”和“事件”;其中,“部件”包括窨井蓋、消火栓、電力桿、電話亭、防汛牆、道路護欄、公交站亭、交通信號燈、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樹、加油站等與城市運行和管理相關的公共設施、設備,目前已確定了88種;事件是指占道無照經營、毀綠占綠、違法搭建、非法客運、餐飲油煙污染、非法行醫、非法食品加工等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損、牆面污損等影響市容環境的狀態;目前,已確定的適用於城市格線化管理的事件共32類。格線監督員巡視的任務就是發現其巡視的責任區域內的“部件”是否出現缺失、破損、毀壞等問題,以及是否發生或存在違反公共管理法律規定的行為、現象等“事件”。
(四)“三大功能”是指,城市格線化管理制度設計是在既有行政管理體制及其功能基礎上,增加了“發現(問題)、分派(案件)、監督(處置)”三大新功能,以督促既有行政管理的運作更為有效。(1)發現問題,即指格線監督員在責任格線區域進行日常巡查中發現“部件”和“事件”存在問題時,通過手持通訊設備立即進行拍照、錄音或者攝像,並即時將信息傳送至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2)分派案件,即指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收到“問題”信息後及時立案,並將案件分派給有相關處置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環衛、燃氣、供排水、電力、通信等公共服務單位,依法依規處置;(3)監督處置,即由格線化管理機構對上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處置案件情況巡視檢查,定期評價,督促履職,並使評價結果與相應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或者行業管理考核相聯繫。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城市格線化管理內容,並擬逐步將更多管理領域有關事項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2005年以來,本市的城市格線化管理範圍在實踐不斷擴展,目前已達88個部件,32個事件。對此,本《辦法》作了概要性規定,其中,管理內容從原來的公共設施、建設規劃、市政道路、交通運、市容環衛、環保綠化、等城市管理領域擴大至醫療衛生。食品衛生等公共衛生領域。此舉將加大對市民民眾關心的各類領域特定問題的發現範圍和督促解決力度。在《辦法》實施後,市建設交通部門將根據實施經驗總結和操作可能,逐步擴大格線化管理的適用領域及其內容範圍。當然,鑒於城市格線化巡視發現功能的特殊性和有限性,擴大適用領域及其內容範圍,主要是能通過街面巡查方式來發現的事項。對此,《辦法》第八條明確:對於對公用設施、建設管理、道路交通、交通運輸、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共衛生等管理領域內可以通過巡查發現的部件、事件問題,應當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內容。
(二)明確了城市格線化行政體制,明確了格線化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格線化是一項與既有行政管理體制有明顯不同的創新制度,沒有既存模式可借鑑,本《辦法》根據多年來的實施經驗總結,明確了以下三方面內容:(1)明確了市政府的主管部門: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具體工作。(2)明確區(縣)政府為格線化管理的責任主體,並明確要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直屬的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實施工作,統一了本市區縣級格線化管理機構的設定方式,以便於更好地發揮格線化管理機構三大職能的發揮;(3)明確了各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對所分派案件的處置職責:負有處置職責的行政部門主要有:城管執法、交通港口、規劃國土、房屋、路政、環保、水務、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等部門;負有處置所分派案件的公共服務單位主要有:環衛作業、道路養護、綠化養護,燃氣、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供應等單位。
(三)明確城市格線化管理髮現機制與區(縣)聯勤、聯動綜合處置機制實現有效對接,並確保案件處置得到有效落實。從現有的城市格線化管理實踐運作情況來看,格線監督員在巡視中發現的大多數問題可以按照城市格線化管理基本流程,通過分派給具有相應職現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共服務單位處置並解決。而對於一些情況複雜、跨部門、跨區縣的案件,因處置部門或單位職責單一的局限而驗證了解決或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往往成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為此,結合目前一些區(縣)開展的城市綜合管理聯合執法實踐經驗,《辦法》第五條原則明確: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格線化管理與現有的聯合執法體系的對接機制。對於具體案件的分派、處置,分為三種情形分別作了規定:(1)對於情況複雜、需要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置的案件,《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由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上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採用聯合執法等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置;(2)對屬於跨區(縣)行政區域或者在職責分工上應由市級有關部門管理的案件,《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應當上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予以分派。(3)對處置部門或單位存在爭議的案件,《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案件處置的協調;必要時,可以直接指定。
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為進一步遏制一些處置單位對案件推諉扯皮、處置懈怠等現象,《辦法》進一步明確要求由市建設交通委或者區(縣)政府對久拖不決的案件實行督辦。
四、明確格線監督員巡查信息的證據效力
格線監督員在巡查過程中對所發現問題拍攝的照片、錄像等信息,除了提供給區(縣)格線化管理機構用於立案、分派外,還直接反映了有關噹噹事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事實,是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對此,《辦法》明確:對於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格線監督員在巡查中形成的上述信息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但前提是必須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予以確認,從而進一步明確和提高格線監督員履行巡查、發現職責的法律效力和意義,有利於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利用執法資源,有效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五、明確城市格線化信息系統建設,提供並保障格線化管理運行的技術支撐
信息化是實現城市格線化管理有效運作的重要載體和手段。為了更好地發揮城市格線化管理的信息資源和技術支撐,《辦法》第十條從信息化建設以及信息共享兩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市和區(縣)都需要建立本級政府的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分平台。通過上述信息平台、信息終端和信息分平台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城市格線化管理各環節的高效運行和順暢銜接。二是,負有處置職責的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需要配備本部門、本單位的城市格線化管理處置信息終端,以及時履行接受與處置案件的職責。
(二)
市建設交通委巡視員江綿康介紹了本市開展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的有關進展,以及貫徹落實《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的有關工作打算。
一、當前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工作情況
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自2005年10月開始在原盧灣區和長寧區兩個區試點,至今已有九個年頭。其目的,是藉助信息化的技術手段,通過責任格線的劃分,以及格線監督員的專職巡查和格線化管理部門的協調督促,及時全面的主動發現城市管理問題,並推動城市管理各部門積極履職,快速有效的解決掉這些問題,提升城市管理的常態化、精細化水平。
當前,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地域不斷擴大,已經覆蓋了全市17個區縣,200個街道鎮,共約120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化區域。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內容不斷明確,已經涵蓋了88種類的部件和32種類的事件,目前系統已集成了1134萬個部件信息。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功能不斷加強,8年來累計發現和解決城市管理問題700餘萬件,僅2012年通過格線化系統發現和處置的問題就超過130萬件。除了城鎮化公共區域通過格線化覆蓋外,針對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公園林地建立了市政道路和綠化兩個專業格線化管理系統。12345市民服務熱線開通以後,大部分區縣依託城市格線化管理平台實現了與“12345”的工作對接。有的區縣還依託城市格線化管理平台開展了與社會管理的聯勤聯動工作。
上海城市格線化管理這種集相關體制機制、管理標準和信息平台於一體的數位化城市管理模式已日趨成熟。已經基本建立了市、區相關城市管理、執法、監督、作業、服務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格線化管理工作體系,基本形成了格線確定、內容明了、責任清晰、流程閉合的格線化管理標準體系,基本建成了覆蓋全市主要城市化區域和基本城市管理領域的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體系,已經具備了對本市城市化地區公共空間範圍內城市管理問題從發現到處置實施監督指揮的能力,推動了城市管理領域各相關部門工作效能的提升,實現了城市常態長效管理的模式創新。
近年來,為推動和規範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市政府陸續出台了《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同時《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規範》(2010版)、《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範》(DG/TJ08-2115-2012)、《上海城市格線化管理考核評價辦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標準和規範也已相繼出台。
特別是這一次出台的市政府規章,進一步強化了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的法制支撐。它明確了城市格線化管理工作本身及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制定位;將城市格線化管理實踐中形成的一整套標準、流程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形成長效機制;同時,適當擴展了現有城市格線化管理範圍,充分發揮其綜合管理效能。《辦法》為更好地發揮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對進一步發揮本市城市格線化管理的綜合性資源整合功能以及信息化精細管理特色,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下一步貫徹實施的工作安排
作為《辦法》明確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交通委將把貫徹實施好《辦法》作為當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的任務,結合今年市政府明確的年度重點任務“深化拓展格線化管理,構建城市綜合管理平台”的推進落實,聯合有關部門和區縣,全面貫徹落實《辦法》的各項內容。
第一,做好《辦法》的培訓和宣傳工作。一方面,將立即啟動對全市格線化管理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格線監督員等從事格線化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及相關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讓有關工作人員對《辦法》理解到位、執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將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對《辦法》和格線化管理工作的社會宣傳力度,讓更多的社會單位和市民民眾參與到城市管理的問題發現和工作監督中來,共同推動上海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規範和完善格線化管理。按照《辦法》明確的各項工作職責要求,以及“應發現盡發現、應處置盡處置”的工作總要求,抓緊啟動相關管理規範制度的修訂完善工作。同時通過強化督察督辦、考核評價、數據分析等工作力度,不斷加強從發現到處置各環節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增強監督指揮效能,提高城市管理問題的發現處置效率。
第三,推進城市格線化管理範圍和內容拓展。在管理範圍上,進一步向本市其他區域的公共管理空間拓展,逐步實現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全區域覆蓋。在管理時段上,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勤務機制,通過延長格線監督員的巡查時長,實行熱線全天候值班等,做到城市管理監督指揮的全時段覆蓋。在管理內容上,繼續深化拓展城市管理各領域的內容。
第四,進一步深化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在現有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以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為核心,與“12319”城建服務熱線系統相融合,並和其他相關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包括“12345”民生服務、“110”應急回響等,互聯互通的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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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為減少公共設施損毀,公共服務單位之間相互扯皮推諉現象現象,出台《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消除部門間的扯皮推諉情況。《辦法》明確,針對存在處置爭議的城市管理案件,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或直接指定處置單位。該《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建立起城市管理案件處置的“托底”機制。本著確保每一件案件都能落到實處得到處置的目的,《辦法》明確要求,對已超越區(縣)管轄範圍的案件,要求區(縣)城市格線化管理機構及時上報,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進行案件分派;對存在處置爭議的案件,則明確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或在必要時直接指定處置單位;而對情況複雜、需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置的案件,區(縣)人民政府可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採用聯合執法等方式進行處置。
《辦法》除明確案件必須按照格線化管理工作標準中的處置要求、處置時限等規範進行處置外,還專門設立了案件督辦制度,意味著如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共服務單位沒有按照《辦法》規定完成案件處置工作,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政府啟動案件督辦程式。
同時,《辦法》明確評價與考核相掛鈎的監督措施,以加大對格線化處置工作整體情況的監督力度。今後市級、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區(縣)格線化管理工作情況,需進行定期評價;評價結果出來以後,市政府對各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區(縣)政府對鄉(鎮)政府、街道,以及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城市管理目標考核,以及相關的行業管理考核在內,以相應的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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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將城市格線化管理內容擴展至公共衛生領域。市建設交通委巡視員江綿康介紹,當前本市格線化管理已覆蓋17個區縣,200個街道鎮,共約120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化區域,城市格線化管理的內容已涵蓋88種類的部件和32種類的事件,目前系統已集成了1134萬個部件信息。
城市格線化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委派格線監督員對責任格線內的部件和事件進行巡查,將發現的問題通過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傳送至處置部門予以處置,並對處置情況實施監督和考評的工作模式。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區已劃分形成了至少1809個責任格線區域。
據介紹,城市格線化管理自2005年試點至今,功能不斷加強,多年來累計發現和解決城市管理問題700餘萬件,僅2012年通過格線化系統發現和處置的問題就超過130萬件。
10月1日起將施行《上海市城市格線化管理辦法》,擴大了城市格線化管理內容,並擬逐步將更多管理領域有關事項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該《辦法》將管理內容從原來的公共設施、建設規劃、市政道路、交通運輸、市容環衛、環保綠化等城市管理領域擴大至醫療衛生、食品衛生等公共衛生領域。《辦法》實施後,市建設交通部門將根據實施經驗總結和操作可能,逐步擴大格線化管理的適用領域及其內容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