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調度管理細則

上海市供水調度管理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企業(包括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供水調度管理,實現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依照《城市供水條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供水調度,是指在取水、制水、輸配水過程中為實現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所採用的信息採集、實時監控、日常運行、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企業(包括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供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供水處)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的監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以下簡稱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具體負責本市供水調度的日常管理。

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縣)範圍內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務局指導。

供水企業負責實施本供水區域內供水調度工作。

第二章企業調度

第五條(設施設備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設備的養護制度,加強定期巡視和維護,確保供水設施設備完好。

供水企業實施DN500以上閥門操作、DN500以上管道沖洗消毒、影響供水能力的設施設備檢修、水廠或者原水泵站單路供電的,應當將調度操作單提前一個工作日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水壓水量)

原水供水企業應當制定日常取水運行計畫和水庫運行方案,並根據公共供水企業的供水量變化實時調整原水供應量,滿足制水廠的原水進廠壓力和水量要求。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服務需求實時調整制水廠出廠壓力和泵站出站壓力,供水管網末梢壓力不得低於160kPa和管網監測點月度壓力合格率不得低於97%。

供水企業應當每日將前一日供水量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壓的審批)

供水企業因供水工程施工、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發生下列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壓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的規定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原水供水企業臨時停止對制水廠供水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臨時停止供水且斷水用戶數達到1000戶以上的;

(三)原水供水企業供應制水廠進廠壓力低於規定要求的;

(四)公共供水企業操作DN800以上管道閥門且降低區域管網壓力的;

(五)水廠實際日供水能力低於核定日供水能力80%且降低日常出廠壓力的。

第八條(管損搶修和報送)

供水企業發現管道損壞的,應當根據有關預案及時組織搶修。發生DN500以上管道損壞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將管道損壞情況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本條前款所稱的管道損壞情況包括爆管和漏水。

第九條(備用取水口的啟用)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防潮運行實施計畫,確保備用取水設施設備處於熱備用狀態。

供水企業按照預案應急啟用備用取水口時,應當同時向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計畫性啟用備用取水口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供水設施投入使用管理)

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或擴建水廠、泵站等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委託經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並將通水併網方案、調度運行方案和水質檢測報告提前三個工作日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相關供水調度信息實時傳送至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區域連通管管理)

供水區域連通管之間的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水區域連通管閥門完好和水質達標,根據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的指令操作供水區域連通管閥門,並採取相應的調度措施滿足饋水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調度計畫)

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分析供水調度情況和供水調度信息系統運行狀況,統計調度指令保證率、管網服務壓力合格率、通信設備完好率和線上儀表完好率等,制定本供水區域內下一月度供水調度計畫,並將供水調度計畫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供水調度應急預案)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本供水區域內供水調度應急預案;市供水處、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根據跨供水區域調度的需要,結合供水企業調度應急預案,制定全市供水調度應急預案。

市供水處、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供水調度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評估。

第十四條(應急調度處置)

發生突發性供水事件影響日常供水調度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啟動供水調度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報告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涉及跨供水區域應急調度的,由市供水處會同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確定應急調度方案,並由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下達應急調度指令,組織供水企業實施,確保城市供水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分析與評估)

突發性供水事件處置結束後,供水企業應當對事件的成因、性質、影響範圍、受損程度等進行分析和評估,並書面報告市供水處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供水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信息監控網建設和共享)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負責全市供水調度監控網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指導、協助供水企業建立供水調度信息系統。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本供水區域供水調度信息系統,相關信息應當納入全市供水調度監控網。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應當實現供水調度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監測點的建設布局)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在水廠、泵站、管網、供水區域邊界連通管設定線上監測點。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根據全市供水調度監管的需要,可以補充設定線上監測點。

第十八條(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

供水企業對於影響供水調度信息系統運行的工程,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信息不中斷。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應當對工程計畫及保障措施予以指導。

供水企業發生線上監測點數據中斷的,應當將中斷原因報送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監測點數據中斷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制定遷建恢複方案,並在三個月內予以恢復。

第十九條(供水調度通信要求)

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線上監測點數據完好率不低於97%;保證監測設施完好率不低於97%。

第四章行政監管

第二十條(監督考核)

市供水處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活動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調度計畫)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應當定期組織供水企業研究分析供水調度及相關信息化工作,根據研究分析情況和供水企業提交的調度計畫,制定全市調度計畫並下發,供水企業應當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監測月報)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的壓力合格率、調度指令完成率、通信設備完好率、通信數據完好率等進行統計匯總,編制“上海市供水監測月報”。

第二十三條(日常調度管理)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負責日常監測通報,協調多企業間的調度,制定跨區域饋水調度方案,組織相關供水企業跨供水區域的饋水調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區(縣)範圍內供水企業,是指除上海城投水務(集團)公司、上海浦東威立雅自來水有限公司以外的供水企業。

供水區域,是指由一家供水企業負責獨立管理的區域。

原水廠,是指原水供水企業下屬的向公共供水企業提供水源泵站、水庫等。

制水廠,是指公共供水企業下屬的自來水處理廠。

水廠,是指原水廠和制水廠的總稱。

調度操作單,是指為實現閥門操作、管網沖洗、供水設施停役檢修和單路供電而制定的操作單。

爆管,是指管道損壞導致周邊壓力突降30kPa以上,道路發生明顯積水影響交通或者周邊建築物進水需要緊急關閉閥門維護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供水調度監測信息)

本市供水調度監測信息參數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供水調度監測信息參數

(一)水源地監測點信息:長江口氯化物濃度

(二)原水廠監測信息:取水口液位、取水狀態(閥門及取水泵)、取水流量、取水水量、水庫液位、輸水構築物液位、機泵相關信號(啟停、壓力、轉速、流量)、出廠壓力、出廠流量、出廠水量、相關水質參數

(三)原水泵站監測信息:進/出站壓力、進/出站流量、進/出站水量、輸水構築物液位、機泵相關信號(啟停、壓力、轉速、流量)、相關水質參數

(四)原水管渠管網監測信息:閥門狀態、液位、壓力、流量、水量、相關水質參數

(五)制水廠監測信息:進/出廠壓力、進/出廠流量、進/出廠水量、機泵相關信號(啟停、壓力、轉速、流量)、原水進廠力或液位、進廠閥門狀態、相關水質參數

(六)泵站監測信息:進/出站壓力、進/出站流量、水量、水庫液位、機泵相關信號(啟停、壓力、轉速、流量)、相關水質參數

(七)管網測壓點信息:壓力

(八)管網水質點信息:相關水質參數

(九)管網流量點信息:流量

(十)監測站點:通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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