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抄,市政府各委、辦自、局:
為鼓勵和促進本市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2〕57號)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促進工作的通知》(滬委〔2003〕5號)精神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實行有關收費優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優惠政策的對象範圍
(一)失業人員: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過失業登記的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
(二)下崗協保人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推進本市再就業工程的四個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辦〔1997〕26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00〕32號)規定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定的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
(三)農村富餘勞動力:按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會保障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本市農村戶籍勞動者。
二、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免交的收費項目
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
建築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舞廳、夜總會、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等。
本市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免交的收費項目目錄附後。
對免徵的收費項目目錄,在市政府、市財政和物價網上公布;執收單位作為政務公開的內容,應當在收費執收視窗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免徵的收費項目目錄,以使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促進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再就業。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可向本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索要免交收費項目的目錄。
三、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認定
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應當向執收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勞動手冊》或《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經執收單位核實無誤後免交有關收費。
四、上述收費優惠政策執行時間
上述收費優惠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暫定至2005年12月31日為止。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嚴肅處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上海市失業、下崗協保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免交收費項目目錄
項目序號 | 項目名稱 | 批准文號 | 收費標準 | 批准文號 | |||
煙 草 | |||||||
1 |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價費字〔92〕187號 | 國營、集體24元/證,個體12元/證 | 價費字〔93〕163號 | |||
2 | 菸草專賣臨時許可證 | 價費字〔92〕187號 | 10元/證 | 價費字〔93〕163號 | |||
商業物資 | |||||||
3 | 酒類零售許可證工本費 | 滬財綜〔96〕33號 | 15元/份 | 滬價行〔96〕119號 | |||
新聞出版 | |||||||
4 | 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費 | 市府〔93〕號令 | 批發額3‰、零售額5‰ | 滬價涉〔93〕50號 | |||
5 | 新聞出版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 滬價涉〔93〕50號 | 圖書、報刊、印刷、發行:50元/套 | 滬財綜〔93〕15號 | |||
醫療衛生部門 | |||||||
6 | 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 價費字〔92〕314號 | 滬府辦發〔89〕64號 | ||||
7 | 衛生許可證 | 價費字〔92〕314號 | 50元/證,評價費20元 | 滬價行〔96〕221號 | |||
8 | 衛生監測費 | 價費字〔92〕314號 | 見檔案 | 滬價行〔96〕221號 | |||
9 | 衛生質量檢驗費 | 價費字〔92〕314號 | 見檔案 | 滬價行〔96〕221號 | |||
10 | 預防性體檢費 | 價費字〔92〕314號 | 參照醫療收費 | 滬價行〔96〕221號 | |||
11 | 預防接種勞務費 | 價費字〔92〕314號 | 接種證2元/人注射費參照醫療收費 | 滬價行〔96〕221號 | |||
12 | 健康證工本費 | 滬價行〔96〕221號 | 2元/本 | 滬價行〔96〕221號 | |||
公安部門 | |||||||
13 | 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 | 計價格〔94〕916號 | 10元/證(含正、副本) | 滬財綜〔99〕76號 | |||
14 |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合格證年度審證費 | 滬價涉〔92〕191號 | 2元/證 | 滬價涉〔92〕191號 | |||
15 |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許可證 | 滬價涉〔92〕191號 | 20元/證 | 滬財綜〔95〕42號 | |||
16 | 治安聯防費 | 滬府〔88〕10號 | 見檔案 | 滬價涉〔92〕191號 | |||
工商行政管理 | |||||||
17 | 註冊登記費(個體) | 價費字〔92〕414號 | 開業登記20元/戶 | 滬財綜〔99〕72號 滬價涉〔92〕165號 | |||
18 | 變更登記費(個體) | 價費字〔92〕414號 | 10元/戶 | 滬價涉〔92〕165號 滬價行〔96〕307號 | |||
19 | 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費 | 滬價涉〔92〕165號 | 5元/戶 | 滬財綜〔96〕68號 | |||
20 | 個體工商戶補(換)營業執照工本費 | 價費字〔92〕414號 | 正本:10元、副本:3元 | 價費字〔92〕414號 | |||
21 | 經濟契約鑑證費 | 價費字〔92〕414號 | 0.2-1%,2-3000元 | 滬價涉〔92〕165號 | |||
22 | 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 | 滬價涉〔92〕165號 | 6-15元/本 | 滬財綜〔96〕69號 | |||
23 | 集貿市場管理費 | 價費字〔92〕414號 | 成交額1.6%、0.8%、營業額0.8% | 滬財綜〔99〕72號 滬價涉〔92〕165號 | |||
1)出售大牲畜、工業品 | 計價格〔99〕1707號 | 成交額0.8% | 滬財綜〔99〕72號 滬價行〔99〕353號 | ||||
2)出售農副產品、舊貨、副業產品、工業產品、手工業品 | 計價格〔99〕1707號 | 成交額1.6% | 滬財綜〔99〕72號 滬價行〔99〕353號 | ||||
3)修理業、飲食業、服務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營業額0.8% | 滬財綜〔99〕72號 滬價行〔99〕353號 | ||||
24 |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 價費字〔92〕414號 | 營業額1.6%、1.2%、收益額1.6-2.4% | 滬財綜〔99〕72號 | |||
1)商業販賣(銷售) | 計價格〔99〕1707號 | 營業額1.2%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2)飲食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營業額1.2%超過1千元部分1.6%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3)自產自銷包括來料加工 | 計價格〔99〕1707號 | 營業額1.2%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4)修理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收益額1.6%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5)服務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收益額1.6%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6)商業代銷 | 計價格〔99〕1707號 | 收益額2%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7)自由職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收益額2.4%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8)運輸業 | 計價格〔99〕1707號 | 收益額1.6% | 滬財綜〔99〕72號滬價行〔99〕353號 | ||||
勞動和社會保障 | |||||||
25 | 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 價費字〔92〕268號 | 5元/本 | 滬價涉〔92〕177號 | |||
26 | 勞動契約鑑證費 | 價費字〔92〕268號 | 1-3元 | 滬價涉〔92〕177號 | |||
27 | 勞動手冊工本費 | 滬價涉〔92〕177號 | 5元/套 | 滬價行〔97〕241號 | |||
民 政 | |||||||
28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 | 財綜字〔99〕119號 | 登記費100元、變更登記費40元 | 滬財綜〔99〕70號 | |||
稅務部門 | |||||||
29 | 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 價費字〔92〕111號 | 50元/證、補辦10元/證、變更30元/證 | 滬財綜〔97〕34號 | |||
文物管理委員會 | |||||||
30 | 文物經營許可證 | 滬府發〔1995〕9號 | 30元/套 | 滬財預〔2001〕22號 | |||
31 | 文物經營資格證書 | 滬府發〔1995〕9號 | 10元/本 | 滬財預〔2001〕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