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抄,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條件
凡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居留登記事項(姓名自、居留事由、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互、偕行人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居留許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讀院校動、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該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以內向居留許可簽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申請材料
1、交驗本人有效護照及居留許可原件(護照已變更的還須提交舊護照原件);
2、提交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原件及複印件(本市賓旅館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寫完整的《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交1張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供下列之一與申請事由相符的證明材料:
(1)變更單位的須提交原單位工作結束證明原件;新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登記證)、批准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申請公函、就業證、專家證或記者證原件;
(2)變更就讀院校的須提交原學校學習結束證明原件;新學校的JW202(201)表、錄取通知書、學校申請函原件;
註:1、護照信息和住址變更的,須先變更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
2、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需要面談申請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補充材料(如:指紋採集信息、相關擔保證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銷受理。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髮、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收費依據
(一)收費項目
外國人簽證
(二)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392號)。
(三)收費標準
按對等國家和非對等國家簽證收費。
詳見對等國家簽證收費標準
非對等國家簽證收費標準
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2、投訴權。對辦事人員的工作態度、服務質量有意見,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提出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並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2、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辦理方式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受理申請後於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要求的簽發外國人簽證證件。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補充材料。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無需說明理由。
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外國人簽證證件的核發。
(二)審批內容
外國人簽證證件。
審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程式的,當場受理。
(二)辦理期限
1、外國護照報失:2個工作日。
2、急事急辦:急件1個半工作日;特急件半個工作日。
3、國籍審定:60個工作日。
4、團體簽證的分離:視情而定。
5、除上述事項外,其餘外國人簽證證件均於7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