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灘畫家協會

上海外灘畫家協會

上海外灘畫家協會是經上海市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目前上海市第三大社會團體,最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藝術團體之一。

協會簡介

上海外灘畫家協會(Shanghai Bund Painter Association)是經上海市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目前上海市第三大社會團體,最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藝術團體之一。協會在上海人大、上海政協、、上海文化部、上海民政部等領導的關心指導下,由一大批海外著名的藝術家們發起成立的。會員來自全國各條文化戰線,協會集結了中國當代百名優秀的藝術家,如:王畫。孟慶賀。溫象因。方芬。等。他們具有豐富的表演經驗和崇高的德藝雙馨精神,他們用自己的藝術人生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上海外灘畫家協會現任會長蔡江華。協會目前已在菲律賓成功舉辦了祖國成立60周年慶典—開創《祖國》大型國際文藝晚會,協會理事王畫以《短途》為主題放歌菲律賓,又在美國林肯藝術中心成功舉辦了演出。同時,協會100多名會員以不同的藝術表現形式在美國展示了才藝。同時協會還在中國首都北京成功舉辦了第一屆《我是畫家》中國文藝展示活動、聯合國第二屆世界華人藝術盛典、首屆中國青少年藝術節。
上海外灘畫家協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促進中華優秀文化藝術交流,以道德服務社會,把藝術奉獻給人民。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為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藝術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上海外灘畫家協會
(英譯名Shanghai Bund Painter Association 簡稱SBPA)
第二條上海外灘畫家協會是由從事文化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上海外灘畫家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首的黨中央周圍,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文化藝術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藝。
第四條上海外灘畫家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藝術家協會的會址在上海市楊浦區五角場政通路118弄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上海外灘畫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大陸)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專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