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捐贈辦法

(五)捐贈人與航海博物館協商確定的其他條件。 (一)捐贈人向航海博物館提出捐贈意願; 第十條(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

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捐贈,規範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受贈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向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以下簡稱航海博物館)捐贈財產(包括資金、實物、技術、勞務以及其他財產,下同)以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捐贈人和受贈人)
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捐贈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館捐贈財產。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航海博物館為受贈人,負責捐贈財產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捐贈方式)
捐贈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館無條件或者附條件地捐贈財產。其中,附條件捐贈財產的,航海博物館可以與捐贈人協商約定下列條件:
(一)為捐贈項目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者簽字儀式;
(二)為捐贈人在航海博物館紀念冊中做宣傳介紹;
(三)授予捐贈人在航海博物館展區、展項等冠名權;
(四)授予捐贈人有條件使用航海博物館的名稱、館徽;
(五)捐贈人與航海博物館協商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捐贈程式)
航海博物館接受捐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捐贈人向航海博物館提出捐贈意願;
(二)航海博物館與捐贈人協商有關捐贈具體事宜,簽訂捐贈協定,明確捐贈財產產權轉移等事項;
(三)航海博物館按照有關規定,為捐贈人辦妥有關手續。
第六條(捐贈財產價值的確定)
捐贈財產需要計算價值但又難以確定的,由航海博物館與捐贈人協商確定;必要時,可以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捐贈財產進行評估。
第七條(對捐贈的獎勵)
航海博物館可以根據捐贈人對航海博物館的貢獻大小,對捐贈人以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或者在捐贈碑上鐫刻留名紀念等方式進行獎勵。
對捐贈人授予榮譽稱號或者進行公開獎勵的,航海博物館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八條(對協助捐贈的獎勵)
對協助捐贈人向航海博物館捐贈財產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航海博物館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獎勵資金不得從捐贈的財產中支出。
第九條(優惠措施)
捐贈人向航海博物館捐贈財產,其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境外向航海博物館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事宜,由航海博物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
航海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贈的財產應當用於航海博物館建設、文物徵集和保護等方面。但捐贈人與航海博物館就捐贈財產有約定用途的,航海博物館應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
航海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對受贈財產,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或者憑證。
對以資金形式捐贈的財產,航海博物館應當將資金劃至規定的銀行帳戶,成立專門資金管理機構對資金進行管理。對以實物形式捐贈的財產,航海博物館應當將實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監督)
航海博物館應當每年度將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向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行政監督和監察。
捐贈人有權向航海博物館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航海博物館應當如實答覆。
航海博物館應當公開受贈情況以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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