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縣上新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建立公正透明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政府信息管理體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綿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方案的通知》(綿府辦函[2007]284號)精神和縣政府有關會議檔案精神,結合本鄉實際,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鄉政府信息公開包括政府層面的信息公開和鄉政府各工作機構的信息公開。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鄉政府層面的主要信息:
1、鄉政府及其工作機構的領導名單
2、鄉政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鄉政府工作規則及其它規範性檔案
4、鄉政府重點工作
5、鄉政府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鄉政府提交縣上各類報告
7、關於本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數據
8、鄉政府人事任免
9、鄉政府惠民行動情況
10、其它需公開事項
具體信息可參見鄉政府編制的《上新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範圍
《上新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作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範圍的主要依據。《目錄》將會根據信息產生的具體情況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開形式
《目錄》及上新鄉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採取網上公開的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地址為:上新鄉黨政辦公室。諮詢電話:0816-5444132;通信地址:三台縣上新鄉人民政府,郵政編碼:621104。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此外,鄉政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廣播、電視、櫥窗、政務公開欄等公共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2、政府公告;
3、召開會議等其它形式。
(四)公開時限
按照《條例》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公開形式予以主動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利用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上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鄉黨政辦公室申請獲取。
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目錄》將會根據信息產生的具體情況作不定期更新。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的,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上新鄉黨政辦公室。諮詢電話:0816-5682033;通信地址:三台縣上新鄉人民政府,郵政編碼:621104。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的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
向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填寫《上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在受理機構處領取。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它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部門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可以到上新鄉人民政府來領取《申請表》進行填寫。也可下載《申請表》進行填寫,傳送到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電子信箱(信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當面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特別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註冊登記、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提交書面申請。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程式。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親自到機關、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程式。
3、申請的辦理
首先,審查。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將通過適當方式核對申請人的身份。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其次,答覆。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鄉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答覆:
(一)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終止受理申請程式,並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將在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一)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提供政府信息的,應噹噹場提供;
(二)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不能當場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三)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5、收費標準
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准標準收取。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四、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鄉政府信息公開專項工作組辦公室、監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