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審計局

1.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機構職能

(一)組織實施國家審計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法開展下列審計:
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組織等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其他審計事項。
1. 對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 對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 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 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 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9.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0.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1.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2.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和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指導、監督;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審計的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理室)
職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制訂局機關工作制度,起草工作總結及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和局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事務和對外接待工作;綜合辦理信訪、議案、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組織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審計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處理審計監察日常事務;組織對社會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項目統計,掌握審計項目完成進度;審核、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建議;辦理審計聽證;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聯繫特約審計人員;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職責:制訂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情況;負責縣財政局、縣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對鄉鎮財政實施審計;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事項;負責縣屬的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縣政府經濟貿易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職責:負責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農、林、水、海洋漁業、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企業投資審計科
職責: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企業單位及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事項;對縣重點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縣政府發展計畫、建設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對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職責:負責市委組織部授權的市管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協調和落實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辦公地址

三門縣海游鎮曙光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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