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三門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三政辦〔201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資產收繳管理、資產使用處置、監督檢查、附則6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政辦〔2012〕8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三門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門峽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集約化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學、處置規範、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有效運行機制,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6號印發)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
第三條 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市財政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和執法單位罰沒物品、涉案物品等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運作平台。
第四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託管理,接受監督;
(二)短期儲備,調劑餘缺;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第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照用途分為房屋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倉的職能部門,對公物倉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制度,確保各項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配置、收繳、調配、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公物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公物倉運轉經費的管理。
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收繳、保管、處置、實施等事項的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公物倉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負責公物倉資產處置和收益上繳;
(四)負責督促落實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五)負責構建公物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公物倉資產信息平台,及時提供和發布公物倉資產信息,為提高公物倉管理水平提供技術支撐;
(六)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使用期間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安全和完整;
(四)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資產收繳管理

第十條 下列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範圍,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一)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展覽和文體活動等購置的資產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上繳的國有資產;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更新置換出來能夠正常使用的資產;
(四)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物資(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所沒收的物品除外);
(五)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六)經批准撤銷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有國有資產;
(七)經批准合併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多餘國有資產;
(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國有資產;
(九)其他按規定不應歸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第十一條 資產的收繳具體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凡單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但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均應上繳公物倉。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理,所得價款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及時入賬;
(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大型會議、展覽和文體活動等的所有資產(包括購置、借用、調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的),應在活動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由資產使用單位上繳公物倉;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更新置換出來的能夠正常使用的舊資產,應在購到新資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舊資產上繳公物倉;
(四)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各類物資應在案件結案後1個月內上繳公物倉統一管理;
(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銷時,其所有資產(包括購置、借用、調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的)應在機構撤銷後的1個月內由資產使用單位上繳公物倉;
(六)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合併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其所有資產全部移交併入單位。經財政部門清查核實的多餘資產,應在合併調整結束後的1個月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由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定期進行清理和盤點後提出,報市財政局備案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上繳公物倉;
(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由各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制定處置計畫,報經市財政局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上繳公物倉;
(九)其他資產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後,在1個月內上繳公物倉。
第十二條 公物倉管理部門在接收有關部門(單位)資產時,應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並向上繳資產單位開具接收資產的有關憑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覆檔案或備案材料、公物倉管理部門出具接收資產的有關憑證核銷賬務。

第四章 資產使用處置

第十三條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包括調出和借用:
(一)調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年度追加經費購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市財政局預算主管科室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資產調出公物倉,由申請單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經批准,市級臨時機構和市財政負擔經費舉辦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涉及購置資產的,優先從公物倉調劑;公物倉不足安排的,由市財政追加預算,公物倉管理部門統一購置,使用單位從公物倉借用,按期歸還。
第十四條 資產借用單位要確保資產在借用期間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間發生資產非正常毀損的,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或從單位經費中扣回;對未按期繳回的,經過督促逾期超過3個月的,按資產原價從單位經費中扣回。
第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式處置:
(一)根據市財政局調撥通知,調撥給有關單位;
(二)不需用的倉儲資產,報經市財政局批准,採取公開拍賣、競爭性談判、協定轉讓等方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閒置的倉儲資產、房屋建築物出租、出借,需報經市財政局批准;房屋建築物出租採用公開競拍、競爭性談判、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運送成本較高的物品,報經市財政局批准,由公物倉管理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並按規定程式處置。
第十六條 公物倉處置資產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處置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二)在網路或媒體上發布處置資產公告;
(三)採用公開競拍、競爭性談判、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公物倉處置資產的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發生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另行撥付。
公物倉運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會同市監察、審計部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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