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檔案全文
三亞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水浴場管理,維護海水浴場秩序,保障市民和遊客安全,保護公共沙灘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亞市行政區域內海水浴場的設立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海水浴場,是指依託適宜的海岸帶、沙灘、海域自然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設有完善的配套和安全設施,制定完善的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向公眾開放,發揮游泳主體功能為主的公共休閒場所。
第四條海水浴場的水質應符合GB 3097的二類水質要求,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海洋漁業局負責全市海水浴場的規劃編制及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區的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海水浴場的管理工作,明確海水浴場的經營單位。海水浴場的經營單位具體負責海水浴場的建設、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旅遊委、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計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園林環衛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三亞氣象局、三亞海事局等部門各行其職進行管理和監督,共同做好海水浴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水浴場的設立
第六條海水浴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三亞市總體規劃、海南省海洋功能區劃、三亞市海域使用規劃、海南經濟特區海岸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新設立海水浴場,應編制海水浴場建設具體方案,明確海域和陸域範圍,劃定泳區、經營區和配套服務區等功能區,明確泳區管理、設施與環境、信息、購物與租賃、衛生、安全、投訴處理等服務方案。
第八條海水浴場選址、用地、用海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海水浴場的建設具體方案應由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規劃局、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市旅遊委、三亞海事局等部門負責批准實施。
第九條在海水浴場內新建、改建、擴建經營項目的,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海水浴場沙灘維護管理應當符合《海南省公共沙灘管理導則》規定的管理要求和環境質量要求。
第三章 海水浴場的管理
第十一條三亞市海水浴場應依據《海南省公共海水浴場管理與服務規範》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海水浴場泳區免費開放,應明確提供游泳服務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海水浴場的海岸帶區域應儘量保持綠化功能的基礎上進行步行道、廣場、停車場、廁所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浴場內的商品和物品租賃應貨真價實、明碼標價,誠信經營。
第十五條海水浴場應當由經營管理單位建立海水浴場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強化衛生、安全監管,維護正常秩序。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海南省公共海水浴場管理與服務規範》要求對轄區內公共海水浴場進行考核評定,加強對酒店、景區等配套海水浴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海水浴場實施管理:
(一)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海水浴場應劃定泳區範圍,配置瞭望塔、監控室、廣播站、救護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以及公示牌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齊全和功能完好;
(三)設定相應數量的垃圾箱,定時清運,並對沙灘水面進行垃圾清理,保持沙灘水面清潔;
(四)做好公共廁所、停車場、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中外文對照的《海水浴場須知》、《海上遊樂須知》等管理規則和《海蜇等海洋有毒生物防範急救方法》等安全知識;
(六)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遊客投訴。
第十七條提供游泳服務期間,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救生、救護人員,救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頻率實施巡視;
(二)通過廣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海水浴場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識,及時發布天氣、潮汐、水質、水溫、浪高等信息;
(三)及時清理容易傷害遊客的海洋生物;
(四)遇有惡劣天氣、海水污染或海水水質達不到有關標準不適宜游泳等情況,應暫停海水浴場服務,並通過廣播或者公告
等方式及時告知,並勸導疏散遊客。
第十八條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海水浴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區海水浴場主管部門備案。
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市、區海水浴場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區海水浴場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海水浴場管理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對外承包、轉租等服務經營項目的應依法簽訂協定,並承擔相應的日常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規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公共場地或者利用公共設施從事經營活動;
(二)不明碼標價的;
(三)誤導消費、欺詐遊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四)糾纏、脅迫遊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五)機動船隻侵占非機動娛樂設施的區域和游泳區;
(六)娛樂項目違反安全技術規定,操作人員無證上崗;
(七)其他違法違規及不誠信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海水浴場內服務項目所用的設施設備,應當取得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特種設備應在法定檢測有效期內使用。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建立設施設備安全保障制度及操作規程,做好日常檢測維修,防止發生事故。
水上運動娛樂的船隻應當嚴格執行《三亞市水上娛樂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水浴場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場附屬設施和設備,損壞花草樹木;
(二)擅自取土、採石、挖砂;
(三)從事養殖、捕撈生產活動,停靠漁業船舶;
(四)隨地便溺,亂扔果皮、包裝物等,傾倒垃圾,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五)隨意張貼、發放廣告;
(六)攜帶炊具烹飪、燒烤食物;
(七)燃放煙花爆竹;
(八)焚燒垃圾、燃放孔明燈等易引發火災的行為;
(九)其他影響海水浴場秩序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海水浴場內的公共廁所和更衣、沖淋等服務場所,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二十五條遊客應當服從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並自覺遵守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在海水浴場內組織娛樂健身等大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單位確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從事相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區級海水浴場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編制和報送的材料報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在海水浴場內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未經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海水浴場內損壞花草樹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在海水浴場內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在海水浴場內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
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塑膠袋等廢棄物,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隨意丟棄、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擅自在海水浴場內設定經營攤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遊客及市民應在指定的泳區內游泳,在泳區內不適合進行游泳的情況下、不聽勸阻下海游泳、擅自在泳區外游泳、不服從浴場經營管理單位的管理及不遵守《海水浴場須知》、《海上遊樂須知》等管理規則,發生安全事故的,個人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海洋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