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樣大罪

伊斯蘭教七十樣大罪是穆斯林學者從《古蘭經》和《聖訓》中提及的大罪整理,概括出的七十樣大罪,作者謝木遜丁·穆罕默德,本·奧斯曼,以宰海賓依聞名。

簡介

原籍米亞法拉根,於伊歷673年(公元1274年)出生於敘利亞大馬十革,曾求學於敘利亞、埃及、希賈茲等地的許多謝赫,遊歷極廣,學識淵博,尤精於《古蘭經》各種讀法及聖訓學、歷史學。在伊斯蘭教中,真主和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分別在天啟的《古蘭經》和《聖訓》中明確禁止的事物和先哲先賢們禁止的事物均列為非法之物。乾之,則觸犯大罪。真主在《古蘭經》中對那些不觸及大罪,不介入非法事物的人們作了以下擔保:
“如果你們不觸及曾禁止你們去犯的那些大罪,我將寬恕你們的一切過失,並使你們進入一個優美的場所。”(《古蘭經》第4章31節)這節經文可以說是真主恩賜給那些不觸犯大罪的人們進入天園的一張無價門票。
“這等人不但不觸犯大罪,不介入醜惡,而且即便是盛怒難抑,還能寬恕他人。”(《古蘭經》第42章37節)
“這等人除去一些輕微的過失外,從不觸犯大罪,不介入醜惡。要知道,你的養主確是寬恕一切的。”(《古蘭經》第53章32節)
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導說:“在不觸犯大罪的情況下,唯能抹銷五番拜之間,這個聚禮到下一個聚禮之間,該齋月到彼齋月之間所犯的一切過失的——只有五番拜,聚禮和齋戒本身。”
穆斯林學者們對於大罪各有所見,有的認為大罪有七樣,並引證先知穆罕默德所說:“你們應遠離七樣大罪”,然後他提到“以物配主、耍邪術、殺害真主所禁止殺的生命,除非以正義,侵吞孤兒財產、吃利息.臨陣脫逃、誣陷清白貞潔的女信士。”(會同)伊本·阿巴斯說:“大罪近於七十樣。”以真主發誓,他說的千真萬確。《聖訓》僅提到七大罪,而證據列示,凡乾任何一樣在現世應受法制的大罪,如殺人、行奸、偷盜,或後世所受警告的任何一樣大罪,如懲罰、惱怒、驚赫,或受穆聖親口詛咒其行為者均為大罪。必須承認一些大罪較另一些大罪更大,穆聖留把以物配主列人大罪,所有以物配主者應本居火獄,不蒙赦宥,真主說:“真主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惡,他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這差一等的罪過。”(婦女章116節)

大罪名詞

第一:以物配主
第二:殺人
第三:玩邪術
第四:拖撇禮拜
第五:不納天課
第六:故意開齋
第七:不朝天房
第八:忤逆父母
第九:斷親絕戚
第十:賣淫嫖娼
第十一:同性戀,性變態
第十二:勒巴(定額利息)
第十三:侵吞孤兒財產
第十四:借名臆造
第十五:臨陣脫逃
第十六:仗勢欺人
第十七:驕傲自大
第十八:作偽證
第十九:飲酒
第二十:賭博
第二十一:詆毀貞潔婦
第二十二:貪污
第二十三:偷盜
第二十四:攔路打劫
第二十五:發偽誓
第二十六:不義,虧人
第二十七:惡吏之兇橫
第二十八:謀取和使用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自殺
第三十:說謊
第三十一:斷案不公
第三十二:行賄受賄
第三十三:男扮女裝,女扮男裝
第三十四:當淫媒
第三十五:曲線復婚(嘗小蜜)
第三十六:不潔淨小便(不講衛生)
第三十七:沽名釣譽
第三十八:歪曲學術,為名利而學習
第三十九:背信棄義
第四十:表恩炫惠
第四十一:懷疑前定
第四十二:刺探隱私
第四十三:挑撥離間,搬弄是非
第四十四:詛咒
第四十五:爽約
第四十六:打卦占星
第四十七:不盡夫妻義務
第四十八:畫像造像
第四十九:哭喪,打臉,撕衣,扯發
第五十:迫害,打擊
第五十一:欺負弱者,打罵僕人,妻子及牲畜
第五十二:傷害鄰居
第五十三:傷辱穆斯林兄弟姐妹
第五十四:歧視窮人
第五十五:傲慢地拖長衣庫
第五十六:男性穿絲綢,戴金飾
第五十七:奴隸私逃
第五十八:宰生不念真主遵命
第五十九:認他人為父
第六十:詭辯,爭論
第六十一:阻人用水
第六十二:缺斤少兩
第六十三:對真主警示無動於衷
第六十四:損傷上人先哲
第六十五:故意撇棄集體禮拜
第六十六:故意撇棄主麻拜
第六十七:違反經訓的財產遺囑,篡改遺囑
第六十八:耍陰謀,搞欺騙
第六十九:刺探穆斯林情報給敵方
第七十:非議聖門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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