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扣除項目

一般扣除項目的概念: 一般扣除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支出,必須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同時,又必須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成本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費用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5)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金

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1)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為稅金單獨扣除。

(2)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損失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1)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2)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3)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其他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4)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7)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契約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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