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設定
姓名:莫尋蹤
稱號:浪擲千秋
身份:銀驃當家高徒、道真最強究極劍陣「巧奪無極變」傳人
道友愛稱:主角哥 蹤哥 浪帥 蹤大 暴力道士 小小當家 小尋蹤
性別:男
初登場:霹靂俠影之轟定干戈第32章
退場:霹靂俠影之轟掣天下第3章(為阻擋逆海崇帆三十萬人血祭而犧牲)
根據地:缺月疏桐
師父:原無鄉
其他:倦收天、齋玉髓
武學: 一晌貪歡、無限江山
陣法絕學:巧奪無極變、牝化五靈變
兵器:無名神鋒
手下敗將:逆海崇帆—夢印神刀魏坤輿
對戰記錄
霹靂俠影之轟掣天下 | ||||
章數 | 地點 | 敵方 | 勝敗 | 戰鬥詳情 |
01 | 永旭之巔 | 森獄雙魔+天諭地擘 | 平 | 在北芳秀協助下以牝化五靈變對戰森獄雙魔,後與倦收天聯手展開巧奪無極變對戰雙魔及天諭地擘,因慕崢嶸介入,曙光乍現,四人退走。 |
02 | ||||
02 | 永旭之巔 | 倦收天 | 敗 | 為求得倦收天對自己的賞識,故挑戰倦收天,第五招後敗。 |
03 | 由崇輝聖岸通往黑海天路的途中 | 弁襲君+絕望之刀 | 敗 | 被弁襲君重傷,死於絕望之刀。 |
其他記錄
逆海崇帆遭遇逆法道浪,莫尋蹤、齋玉髓率道靈四道者,擋下弘法聖駕,黑罪孔雀、絕望之刀銜命開路,冷冽一刀,劃開護法、破法之戰。一為不容播弄的正義,一為不許挑戰的信仰,激起萬丈風波,道靈一脈擺開四劍還道陣,搭配齋玉髓道真奇法、莫尋蹤快襲遊走,頓成綿密陷敵之網,此時卻見地擘冷然一怒,孔雀指撥開炫目霓虹。(莫尋蹤看到絕望刀殺死齋玉髓死後)一心玉碎,怎奈蒼天不許,噴濺的鮮血,灑遍弘法大道。好似憑弔絕望刀下那縷不甘道魂(莫尋蹤死)
面對空城,倦收天轉道而行,卻在外圍領地驚覺一幕駭然,停住了腳步。(看到莫尋蹤的屍體) 倦收天:不是叫你回去了嗎? 當初的警覺,是明白江湖浪濤無情的善勸,如今卻成了為鮮血所寫成的挑釁戰帖,魂隨風渺。 倦收天:三輝最後的光華,為阻末劫,慨然捐軀。只望九泉之下,你能秉持初衷,為枉死的眾道魂引領前路。 倦收天:雖然莽撞,卻是為了正道,仍是可敬。
(倦收天揮手擊毀崇輝聖岸,並留字——惡終有報,人神共誅;倦收天帶莫尋蹤的屍體離開)
倦收天:你看見了嗎,有一個初生之犢,他代替你入世,截斷了屬於自己的光明大道;你看見了嗎,有一縷無畏神魂,將道血澆沃在邪佞途中,如同燭光燃身,只求照亮蒼生前路;你,看見了嗎?(轟掣天下03)
春暉照眼一如昨,花已破蕾蘭生芽, 唯君顏色不復見,精魄飄忽隨朝霞。高峰上的人,獨忍悲愴,心知入世在即,但掌上熟悉溫光,卻又讓腦海中的豪言壯語撥亂心弦…(原無鄉悼念)
莫尋蹤:師尊,江山如此多嬌,逐草天地蒼茫論英雄,何不快哉,你為何總是要我在此觀霞?
原無鄉:江湖險惡,我不希望你也目睹師友至交喋血黃沙,欲復仇,卻唯十年面壁,方知何謂江湖。
莫尋蹤:江湖萬狀,豈止一端,吾亦可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
(回憶結束)原無鄉:不待事了,名湮江湖,身徒餘光,願這煙華璀璨的剎那,化作一曲撫靈的永恆琴曲,告慰你那抹悲愴的英魂。(轟掣天下03)
1.逆海崇帆遭遇逆法道浪,莫尋蹤、齋玉髓率道靈四道者,擋下弘法聖駕,黑罪孔雀、絕望之刀銜命開路,冷冽一刀,劃開護法、破法之戰。一為不容播弄的正義,一為不許挑戰的信仰,激起萬丈風波,道靈一脈擺開四劍還道陣,搭配齋玉髓道真奇法、莫尋蹤快襲遊走,頓成綿密陷敵之網,此時卻見地擘冷然一怒,孔雀指撥開炫目霓虹。(莫尋蹤看到絕望刀殺死齋玉髓死後)一心玉碎,怎奈蒼天不許,噴濺的鮮血,灑遍弘法大道。好似憑弔絕望刀下那縷不甘道魂(莫尋蹤死)
2.面對空城,倦收天轉道而行,卻在外圍領地驚覺一幕駭然,停住了腳步。(看到莫尋蹤的屍體) 倦收天:不是叫你回去了嗎? 當初的警覺,是明白江湖浪濤無情的善勸,如今卻成了為鮮血所寫成的挑釁戰帖,魂隨風渺。 倦收天:三輝最後的光華,為阻末劫,慨然捐軀。只望九泉之下,你能秉持初衷,為枉死的眾道魂引領前路。 倦收天:雖然莽撞,卻是為了正道,仍是可敬。
惡終有報,人神共誅
3.倦收天:你看見了嗎,有一個初生之犢,他代替你入世,截斷了屬於自己的光明大道;你看見了嗎,有一縷無畏神魂,將道血澆沃在邪佞途中,如同燭光燃身,只求照亮蒼生前路;你,看見了嗎?(轟掣天下03)
4.春暉照眼一如昨,花已破蕾蘭生芽, 唯君顏色不復見,精魄飄忽隨朝霞。高峰上的人,獨忍悲愴,心知入世在即,但掌上熟悉溫光,卻又讓腦海中的豪言壯語撥亂心弦…(原無鄉悼念)
莫尋蹤:師尊,江山如此多嬌,逐草天地蒼茫論英雄,何不快哉,你為何總是要我在此觀霞?
原無鄉:江湖險惡,我不希望你也目睹師友至交喋血黃沙,欲復仇,卻唯十年面壁,方知何謂江湖。
莫尋蹤:江湖萬狀,豈止一端,吾亦可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
(回憶結束)原無鄉:不待事了,名湮江湖,身徒餘光,願這煙華璀璨的剎那,化作一曲撫靈的永恆琴曲,告慰你那抹悲愴的英魂。(轟掣天下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