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0及第51條,立法會如果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而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在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解散立法會。 立法會如果拒絕批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 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制訂,在每年4月1日政府財政年度開始前,由財政司司長在香港立法會宣讀,並且付諸表決;通過後再由行政長官簽署、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財政預算案在立法會內稱為撥款條例草案。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0及第51條,立法會如果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而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在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如果拒絕批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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