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實務全書配光碟(全四卷) 內容簡介
朱�F基總理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切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特別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金融機構各級主要領導幹部和重要業務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劉廷煥指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突出了對金融機構重要崗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過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審核。
本書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設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憑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
本書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具體來說,
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可分為:
(一)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支行行長。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支行行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
(四)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憑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五)城鄉信作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六)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以及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適用備案制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可分為: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部、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憑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實務全書配光碟(全四卷) 本書目錄
第一篇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篇 金融與金融機構總論
第三篇 金融機構組織人事與經營決策管理
第四篇 金融機構業務開展與控制
第五篇 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
第六篇 金融機構管理文書的寫作
第七篇 金融工具及金融電子化的理論與實踐
第八篇 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建設經驗總結
第九篇 國際金融的發展與機構管理經驗借鑑
第十篇 當代金融熱點問題分析與探討
第十一篇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政策法規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