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律》是唐朝唐太宗貞觀年間制定並頒布的律文。
唐太宗命房玄齡等著手編修舊制唐律,並採用魏徵所建議的仁恩原則[1],於貞觀11年(637年)正月頒布法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罪行二十級:笞刑五條,杖刑五條,徒刑五條,流刑三條,死刑二條[2][3][4]。史稱《貞觀律》。比起隋朝舊律明顯慎刑許多[5]。
《貞觀律》是唐朝唐太宗貞觀年間制定並頒布的律文。 史稱《貞觀律》。 比起隋朝舊律明顯慎刑許多[5]。
《貞觀律》是唐朝唐太宗貞觀年間制定並頒布的律文。
唐太宗命房玄齡等著手編修舊制唐律,並採用魏徵所建議的仁恩原則[1],於貞觀11年(637年)正月頒布法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罪行二十級:笞刑五條,杖刑五條,徒刑五條,流刑三條,死刑二條[2][3][4]。史稱《貞觀律》。比起隋朝舊律明顯慎刑許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