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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令 第7號 《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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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六)對本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的本次病殘兒醫學鑑定負責。 病殘兒醫學鑑定資料由作出鑑定結論的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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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五)病殘兒醫學鑑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五章監督管理 -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治療活動。第十三條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鑑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執行。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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