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

《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

2009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網站公布《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應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應照顧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事件

2009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網站公布《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應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應照顧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定和管理,正確執行拘留,懲罰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在總結《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拘留所條例(送審稿)》。
國務院法制辦初步聽取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會同公安部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

四類人員

徵求意見稿明確,拘留所拘押四類人員:

一是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三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審查的人;

四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法律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權益保護

關於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稿在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二是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收拘的,應當立即通知拘留決定機關與予以調查;拘留決定機關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拘留決定,為被拘留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第十三條)。
三是拘留決定機關在被拘留人收拘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和委託的律師(第十四條)。
四是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別拘押的情形,分別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第十七條)。
五是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對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應當予以照顧(第十九條)。
六是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同時通知其親屬,可以對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親屬接回治療(第二十條)。
七是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第二十二條)。
八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權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第二十五條)。
九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學考試、配偶生育或者直系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第二十七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拘留所人民警察、被拘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相關規定擬定

警察虐待被拘留人追刑責

《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拘留所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有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規定,拘留所警察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侵占、挪用、故意損毀被拘留人財物或者不及時返還被拘留人財物,違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滿未解除拘留以及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將進行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意見稿還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做了規定: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對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學考試、配偶生育或者直系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等。

拘留所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費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費用。
徵求意見稿規定,拘留所經費和被拘留人一伙食費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經費項目和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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