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暫行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
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這個法規,
1984年3月27日,自治區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
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暫行辦法》,對本自治區內的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作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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