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1、如申請人在現就讀學校繼續深造,須通過就讀學校推薦,向留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3、獎學金生活費由學生所在學校按月發給學生本人,標準為: 對休學、退學或結業回國者,獎學金生活費自下個月起停發。

為鼓勵和資助已在華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教育,被錄取繼續攻讀高一級學歷的品學兼優的留學生,或已在讀的碩士和博士優秀研究生完成學業,中國教育部設立“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項目。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負責受理申請、組織專家評選以及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2011年共提供200個獎學金名額。

一、招生類別及獎學金期限

碩士研究生:1-3年
博士研究生:1-4年

二、申請途徑、申請時間和申請學習院校

1、如申請人在現就讀學校繼續深造,須通過就讀學校推薦,向留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2、如申請人從已就讀學校畢業並報考新的學校繼續深造,須先向錄取學校提出申請,由錄取學校負責向申請人畢業學校索取相關材料,並由錄取學校推薦,向留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3、申請時間截止為2011年5月底。
4、申請就讀的院校需為中國教育部確定的中國政府獎學金院校。

三、申請人資格

1、申請人須為在華就讀的外國籍留學生,身體健康;
2、申請人須是在學期間各科成績優異,品學兼優且繼續在華攻讀學位的碩士或博士研究生;
3、攻讀碩士學位者,年齡不超過35周歲;攻讀博士學位者,年齡不超過40周歲;
4、申請人須為未獲得其它任何獎學金資助者。

四、全額獎學金內容和標準

—免交註冊費、學費、實驗費、實習費、基本教材費和提供免費校內住宿;
—提供獎學金生活費;
—提供門診醫療服務和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綜合醫療保險。

註:

1、獎學金生要求進行超出學校教學計畫的實驗或實習,所超出費用由本人自理。
2、基本教材費:學校指定的免費提供給獎學金生學習課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書籍資料自理。
3、獎學金生活費由學生所在學校按月發給學生本人,標準為:
●碩士研究生:1,700元人民幣/月
●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民幣/月
獎學金生活費自獎學金生入學之日起逐月定期發放。新生當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註冊的,發給全月獎學金生活費;十五日以後註冊的,發給半個月獎學金生活費。畢業生的獎學金生活費發至學校確定的畢業之日以後的半個月。對休學、退學或結業回國者,獎學金生活費自下個月起停發。學校規定的假期內獎學金生活費照發;獎學金生假期內因離校休假而未能按時領取獎學金生活費,返校後可以補發。獎學金生未請假而不按時到校註冊、非健康原因離校或者曠課,時間超過一個月者,停發當月的獎學金生活費。
獎學金生因懷孕或患嚴重疾病需休學者,應回國生產或休養,回國旅費自理;經學校批准休學者,享受獎學金資格最長可保留一年,但休學期間停發獎學金生活費。獎學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學者,其享受獎學金的資格不予保留。
4、門診醫療服務:學生在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就醫的日常門診醫療服務。學生就診後需按學校有關規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5、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綜合醫療保險:由中國教育部為在華獎學金生所投付的綜合醫療保險。主要用於學生因大病住院或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所支付的費用。由獎學金生所在學校或受理墊付的救援機構持有關費用收據並按照事先規定的保險條款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不受理個人理賠事宜。
6、如獎學金獲得者需從畢業院校轉往錄取院校,城市間交通費自理。原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提供國際旅費的學生如獲該項獎學金繼續在華學習,國際旅費將延長至學習結束時一次性提供,在華期間如因故回國,旅費自理。

五、申請材料

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均為一式四份)
1、《優秀生獎學金申請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寫)
申請人必須在留學基金委“來華留學網上報名系統”網上填寫和提交電子報名信息,在提交信息後,請列印系統自動生成的優秀生獎學金申請表。凡不通過網上申報的,留學基金委均不予受理。
留學基金委來華留學網上報名系統的網址為http://laihua.csc.edu.cn
網上報名所需的受理機構編號,申請人可向申請院校查詢。
2、本科或碩士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複印件,或最高學歷證書的複印件。如申請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需提供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信;
3、碩士或博士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複印件,或研究生在讀證明(申請時如尚未取得錄取通知書,需提供學校研究生主管部門或留學生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信);
4、在中國高等學校學習期間的成績單;
5、學習計畫(須寫明對所學專業的認識及繼續就讀的學習計畫;申請碩士不少於900字;申請博士不少於1500字);
6、在學期間所發表過的文章或學術成果等;
7、申請人就讀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推薦信;兩封導師或任課教師或班主任的推薦信;
8、申請人所屬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同意申請人申請該項獎學金並說明未將其納入兩國政府互換獎學金計畫名額的官方照會。
上述申請材料由推薦學校於2011年5月底前寄達留學基金委。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

六、錄取及通知

留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評選,並於2011年7月底前將《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獲獎者名單》通知推薦學校,並委託學校向獲獎者本人頒發《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獲獎證書》。

七、其它

1、凡獲“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者,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業,獎學金期限不予延長。
2、凡獲“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者在華學習期間,須參加由留學基金委組織的每年一度的獎學金年度評審。評審不合格者將被取消獎學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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